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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时间:2018-05-15 10:09:54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1.普通高校在《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写入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2.军队院校招生、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公安院校和部分政治院校招生及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体格检查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为报考依据,具体政策以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