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业水平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订)》等追究法律责任。
2017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依据
时间:2017-03-20 16:30:08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请关注"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