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非考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非指针式手表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应尽量避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考生须脱帽参加考试。非考试物品应主动交监考员统一保管。
四、考生入场时,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禁带物品,考生须自觉接受检查。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如果考生不配合安全检查或拒不交出可疑物品,影响其考试时间,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并在监考员指导下将考试条形码粘贴在规定位置上。凡漏填、错填、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如遇有条形码损坏或缺失,由监考员做好记录,考后由省级考试机构补贴,不影响考生答题。
开考前考生应认真检查试卷、答题卡,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每科目开考前30分钟(语文、汉语文为考前40分钟)考生进入考场。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七、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试题卷的第Ⅰ卷、第Ⅱ卷试题均须在答题卡上作答。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需涂点的选择题作答用2B铅笔;其他试题作答统一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不得用铅笔和书写红、蓝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作答(以保证答题卡扫描的清晰、完整、准确)。答题卡对应试题卷的不同题号划分为若干答题区域,考生必须将答题内容填写在答题卡上对应的题号的答题区域内,超出所限区域的答题部分或在其他题号答题区域作答的内容无效。
考生答选考题时,必须先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按照要求把所选题目对应的题号涂黑,再按照题目要求在答题卡上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答题内容与所选题号不符,答题无效。作答的选考题号未涂,答题无效。选考题多答,按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位置最前的题计分。
作图时用2B铅笔绘、写清楚,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含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一、考生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生须知
时间:2015-03-20 11:56:11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