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录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分后按志愿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①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加5分投档;
②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据“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投档。
③烈士子女加20分投档。
④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
各种优先录取、加分、降分政策考生只能享受一项,不可兼得。
中考考生参加普通中专录取照顾政策
时间:2011-04-28 13:29:59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