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作为考生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填写是否正确规范,直接关系到考生能否被正常录取。现就《体检表》的填写做以下统一说明,请考生及体检单位按照说明认真准确填写。
一、《体检表》书写注意事项
1.《体检表》须用黑色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不准有任何涂改,如有填写错误,须换表。
2.每个书写框“□”内只能填写一位阿拉伯数字,不能填写中文,数字书写须工整,不得连笔,每字必须大于框的2/3,且不得出框。
3.医生签名不得覆盖书写框“□”,字迹须工整、清晰,不得连笔。
4.体检医院或体检站加盖方型印章须使用红色印油,印章须清晰,印章要盖在虚线方框内。
5.《体检表》不准折叠,信息采集前不准装订,在传递、填写时须保持表面平整、清洁,条形码框、识别框、黑色同步头区域附近均不得做任何标志、不得污损。
二、《体检表》中“考生号、姓名、性别、相片、区(县)、毕业中学名称、条形码”等项,由县(区)招考办负责,通过计算机打印。
三、《体检表》中“既往病史”项须由考生如实填写,如无既往病史,请在“□”内填“1”,如有既往病史,请在“□”内填“0”,并在空白处注明既往病史及目前状况。
四、《体检表》中由体检医生填写的有关项目的说明
1.体检序号为4位数以0001开始,由体检医院填写并另表登记备案。
2.“裸眼视力、血压、身高、体重、听力”等项检查医师或专业护士如实填写并签名。如有异常,请将异常视力矫正到“4.8”,并在“矫正度数”后边的五个“□”的第一个“□”填“+”或“-”号,矫正度数右对齐填写,不满四位的,在前面“□”内填“0”,如”;如正常请在“裸眼视力、矫正视力”后边的“□”内填写具体数值,并在“矫正度数”后边的五个“□”内均填“0”。
3.“眼科、内科及外科”体检:“色觉检查、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皮肤、面部、颈部、脊部、四肢、关节”等项如无疾病,请在“□”内填写“1”,否则请在“□”内填写“2”。
(1)色觉正常者不做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进行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能识别某单色者在该单色后边的“□”内填“1”,不能识别者填“0”。“眼病”栏:如无眼病,请填“无”;如有眼病,请填写具体异常所见。
(2)内科中“血压”栏:右对齐填写,不满十位者,在最前面“□”内填“0”,如9.6Kpa,应填写为“□0□9.□6”Kpa。“发育情况”项根据考生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编码,并填写在“□”内。
内科中“腹部器官”栏:肝或脾大时请在肝(脾)后边的“□”内写上超出肋下的厘米数,如性质为I度,在性质后的“□”内填写“1”,如性质超出I度在性质后的“□”内填写“2”。如肝或脾正常时,在肝或脾后边的“□”内填“0”,在性质后面的“□”内填“1”。
内科中“其他”栏:如无疾患,请填写“无”;如有疾病,请填写具体异常所见。
(3)外科中的身高、体重,四舍五入取整数,右对齐填写。如不满三位数,请在最前面的“□”内填写“0”。例:体重55千克,应填写为“□0□5□5”千克。
外科中“其他”栏:如无疾患,请填写“无”;如有疾病,请填写具体异常所见。
4.“听力”项中保留一位小数,即前边“□”代表整数,后边“□”代表小数。如右耳(耳语)5米,填写为“□5.□0”米。“嗅觉”项正常在“□”内填写“1”,迟钝在“□”内填写“0”。“耳鼻咽喉”项如无疾病,请填写“无”;如有疾病,请填写具体异常所见。
5.口腔科:“唇腭”栏:如无异常,请在“□”内填写“1”,否则填写“2”;“口吃”栏:如口吃请在“□”里填“0”,如无口吃,请填“1”;“牙齿”栏:如无缺失请在后边的“□”内填写“1”,如有缺失请在牙式图的相应部位(上或下)填写具体缺失牙齿(数字),并在后边的“□”内填写“2”;“其它”栏:如无疾患,请填写“无”,如有疾病,请填写具体异常所见。
6.“胸部透视”:胸部透视未见异常请在“□”内填写“1”,并在“其他”栏填写“无”;如有异常请在“□”内填写“2”,并在“其他”栏内填写具体部位及异常所见。
7.“肝功”:如转氨酶正常,请在“转氨酶”的“□”内填写“1”,并在“其他”栏填写“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栏不填写;如转氨酶不正常[只有转氨酶(ALT)不正常者才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验],请在“转氨酶”的“□”内填写“2”,同时须填写“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栏,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正常,请在“□”内填写“1”,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正常,请在“□”内填写“2”,并在“其他”项内填写转氨酶的具体数值和/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得写“+”)。将肝功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化验结果如实填写在体检表背面相应部位,报告人和填写人须签名。
8.检查“医师意见”共设七栏,从上至下分为:第一栏由眼科医师填写;第二栏由内科医师填写;第三栏由外科医师填写;第四栏由耳鼻咽喉科医师填写;第五栏由口腔科医师填写;第六栏由胸部透视医师填写;第七栏由肝功检验医师或技师填写。具体填写内容为:如本系统无异常,请在书写框“□”内填“1”;如某项有疾患,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疾患程度在书写框“□”内填写“2”,并在空白处填写限第二部分哪一条,如受限第二部分第1条填写“01”,如受限第二部分第1条和第2条填写“02”,如受限第二部分第1条、第2条和第3条填写“03”,如受限第二部分第1条和第4条填写“01、04”依次类推;不合格者在书写框“□”内填写“3”。
9.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由主检医师综合上述各科检查结果做出判断,分三种①合格、②合格专业受限(第二部分第几条)、③不合格,并填入“体检结论”框中。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主检医师须认真复核体检医师填写的医师意见,并综合各科体检医师意见填写考生的“报考专业建议”。考生体检结论专业不受限,不填写“报考专业建议”项;如果考生体检结论为专业受限,应按《指导意见》核实体检医师填写的编码是否正确,并在“报考专业建议”项填写受限的编码,如考生受限第二部分的第1条,则在第一组书写框内填“□0□1”,如考生还受限第二部分的第4条,则在第一组书写框内填“□0□1”,在第二组书写框内填“□0□4”,依此类推。
10.《体检表》背面“肝功能化验单”项:包括转氨酶(ALT)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两项检验。ALT的测定方法有两种,酶动力学法和赖氏法,体检站将所选择的方法保留,非选择方法用“\”划掉。
1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第三部分为考生不宜就读的专业,提请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同时要认真查阅不同高等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补充要求,尽量选择身体条件不受限的专业填报,以便考生能够顺利地被理想的高等学校录取。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体检表》书写注意事项
1.《体检表》须用黑色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不准有任何涂改,如有填写错误,须换表。
2.每个书写框“□”内只能填写一位阿拉伯数字,不能填写中文,数字书写须工整,不得连笔,每字必须大于框的2/3,且不得出框。
3.医生签名不得覆盖书写框“□”,字迹须工整、清晰,不得连笔。
4.体检医院或体检站加盖方型印章须使用红色印油,印章须清晰,印章要盖在虚线方框内。
5.《体检表》不准折叠,信息采集前不准装订,在传递、填写时须保持表面平整、清洁,条形码框、识别框、黑色同步头区域附近均不得做任何标志、不得污损。
二、《体检表》中“考生号、姓名、性别、相片、区(县)、毕业中学名称、条形码”等项,由县(区)招考办负责,通过计算机打印。
三、《体检表》中“既往病史”项须由考生如实填写,如无既往病史,请在“□”内填“1”,如有既往病史,请在“□”内填“0”,并在空白处注明既往病史及目前状况。
四、《体检表》中由体检医生填写的有关项目的说明
1.体检序号为4位数以0001开始,由体检医院填写并另表登记备案。
2.“裸眼视力、血压、身高、体重、听力”等项检查医师或专业护士如实填写并签名。如有异常,请将异常视力矫正到“4.8”,并在“矫正度数”后边的五个“□”的第一个“□”填“+”或“-”号,矫正度数右对齐填写,不满四位的,在前面“□”内填“0”,如”;如正常请在“裸眼视力、矫正视力”后边的“□”内填写具体数值,并在“矫正度数”后边的五个“□”内均填“0”。
3.“眼科、内科及外科”体检:“色觉检查、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皮肤、面部、颈部、脊部、四肢、关节”等项如无疾病,请在“□”内填写“1”,否则请在“□”内填写“2”。
(1)色觉正常者不做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进行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能识别某单色者在该单色后边的“□”内填“1”,不能识别者填“0”。“眼病”栏:如无眼病,请填“无”;如有眼病,请填写具体异常所见。
(2)内科中“血压”栏:右对齐填写,不满十位者,在最前面“□”内填“0”,如9.6Kpa,应填写为“□0□9.□6”Kpa。“发育情况”项根据考生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编码,并填写在“□”内。
内科中“腹部器官”栏:肝或脾大时请在肝(脾)后边的“□”内写上超出肋下的厘米数,如性质为I度,在性质后的“□”内填写“1”,如性质超出I度在性质后的“□”内填写“2”。如肝或脾正常时,在肝或脾后边的“□”内填“0”,在性质后面的“□”内填“1”。
内科中“其他”栏:如无疾患,请填写“无”;如有疾病,请填写具体异常所见。
(3)外科中的身高、体重,四舍五入取整数,右对齐填写。如不满三位数,请在最前面的“□”内填写“0”。例:体重55千克,应填写为“□0□5□5”千克。
外科中“其他”栏:如无疾患,请填写“无”;如有疾病,请填写具体异常所见。
4.“听力”项中保留一位小数,即前边“□”代表整数,后边“□”代表小数。如右耳(耳语)5米,填写为“□5.□0”米。“嗅觉”项正常在“□”内填写“1”,迟钝在“□”内填写“0”。“耳鼻咽喉”项如无疾病,请填写“无”;如有疾病,请填写具体异常所见。
5.口腔科:“唇腭”栏:如无异常,请在“□”内填写“1”,否则填写“2”;“口吃”栏:如口吃请在“□”里填“0”,如无口吃,请填“1”;“牙齿”栏:如无缺失请在后边的“□”内填写“1”,如有缺失请在牙式图的相应部位(上或下)填写具体缺失牙齿(数字),并在后边的“□”内填写“2”;“其它”栏:如无疾患,请填写“无”,如有疾病,请填写具体异常所见。
6.“胸部透视”:胸部透视未见异常请在“□”内填写“1”,并在“其他”栏填写“无”;如有异常请在“□”内填写“2”,并在“其他”栏内填写具体部位及异常所见。
7.“肝功”:如转氨酶正常,请在“转氨酶”的“□”内填写“1”,并在“其他”栏填写“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栏不填写;如转氨酶不正常[只有转氨酶(ALT)不正常者才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验],请在“转氨酶”的“□”内填写“2”,同时须填写“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栏,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正常,请在“□”内填写“1”,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正常,请在“□”内填写“2”,并在“其他”项内填写转氨酶的具体数值和/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得写“+”)。将肝功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化验结果如实填写在体检表背面相应部位,报告人和填写人须签名。
8.检查“医师意见”共设七栏,从上至下分为:第一栏由眼科医师填写;第二栏由内科医师填写;第三栏由外科医师填写;第四栏由耳鼻咽喉科医师填写;第五栏由口腔科医师填写;第六栏由胸部透视医师填写;第七栏由肝功检验医师或技师填写。具体填写内容为:如本系统无异常,请在书写框“□”内填“1”;如某项有疾患,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疾患程度在书写框“□”内填写“2”,并在空白处填写限第二部分哪一条,如受限第二部分第1条填写“01”,如受限第二部分第1条和第2条填写“02”,如受限第二部分第1条、第2条和第3条填写“03”,如受限第二部分第1条和第4条填写“01、04”依次类推;不合格者在书写框“□”内填写“3”。
9.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由主检医师综合上述各科检查结果做出判断,分三种①合格、②合格专业受限(第二部分第几条)、③不合格,并填入“体检结论”框中。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主检医师须认真复核体检医师填写的医师意见,并综合各科体检医师意见填写考生的“报考专业建议”。考生体检结论专业不受限,不填写“报考专业建议”项;如果考生体检结论为专业受限,应按《指导意见》核实体检医师填写的编码是否正确,并在“报考专业建议”项填写受限的编码,如考生受限第二部分的第1条,则在第一组书写框内填“□0□1”,如考生还受限第二部分的第4条,则在第一组书写框内填“□0□1”,在第二组书写框内填“□0□4”,依此类推。
10.《体检表》背面“肝功能化验单”项:包括转氨酶(ALT)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两项检验。ALT的测定方法有两种,酶动力学法和赖氏法,体检站将所选择的方法保留,非选择方法用“\”划掉。
1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第三部分为考生不宜就读的专业,提请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同时要认真查阅不同高等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补充要求,尽量选择身体条件不受限的专业填报,以便考生能够顺利地被理想的高等学校录取。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