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培养单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
丙方(定向生本人): 门):
根据20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0 年 ____________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向丙方发放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可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博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
三、丙方人事、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州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甲方在丙方毕业后负责将其人事、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乙方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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