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省级教育招生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其他有关事宜
时间:2008-09-12 15:10:51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