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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时间:2007-10-11 18:02:07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及《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精神,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速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决定开展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2008年计划招收3400名硕士研究生,招生任务由教育部指定院校承担。录取人员中汉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非在职人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特殊措施。
    三、招生生源
    生源范围: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报考条件
    (一)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毕业后保证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二)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招生计划。
    五、报名与考试
    考生应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报名和统一入学考试。
    六、录取
    (一)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二)不接受未报考本计划的调剂考生,本计划考生也不得调剂到本计划以外录取。
    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且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考生签订协议书后,招生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七、其他
    所有被录取新生第一学年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学习。
    硕士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8年)。
    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