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朝阳招生考试之窗

请关注"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

首页 自学考试 正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英语(二)课程调整为选修课

时间:2005-07-12 15:51:07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将律师专业(本科)中英语(二)课程调整为选修课的》(考委办函)[200588号)的要求,省招考办决定从2005年下半年起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考试计划中的《英语(二)》调整为选修课,未选考《英语(二)》的考生须加考《劳动法》(01674学分)、《公司法》(02273学分)、《金融法》(56784学分)、《税法》(02333学分)等4门课程。免考《英语(二)》课程的考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