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应考者获得高等教育学历的国家考试,命题是确保考试质量的核心工作。为做好律师专业(基础科段)“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课程全国统一命题工作,特制定本命题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
1.课程性质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是一门理论层次较高和业务技术性比较强的课程。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课程的任务是:
(1)全面讲述我国刑法学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
(2)全面介绍各种具体犯罪的知识,重点讲述部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处罚。
2.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
(1)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概念。
(2)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的规定,对遇到的问题能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3)具有较强的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重点
本课程的考试内容与考核目标以课程考试大纲为标准,其重点内容为: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三节;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二节;第五章:犯罪主体第二、三、四、五节;第六章:犯罪的主观方面第二、三、四、五、六节;第七章:犯罪的客观方面第二、三、四节;第八章:犯罪客体第一、二、三节;第九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第一、二、三节;第十章:犯罪停止形态第二、四、五节;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一、二、三节;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二、三节;第十五章:刑罚的种类第二、三、四节;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一、二、三、四节;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二节;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阐述较多的犯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阐述较多的犯罪;第二十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阐述较多的犯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中阐述较多的犯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阐述较多的犯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中阐述较多的犯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中阐述较多的犯罪。
三、考试命题的原则
1.命题标准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课程是律师专业(基础科段)开设的一门专业必考课程,共6学分。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对答案进行检查。
2.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02年7月颁布的《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2002年版)为依据,以《刑法原理与实务》(赵秉志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的参考答案按所指定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
3.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知识是能力的基础,能力是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既体现对考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测试,又适当考核考生运用基本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4.重点与覆盖面的关系
试卷覆盖到章,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大一些,次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小一些,一般章节的分数适当。单章考核分数不超过10%。
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形式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课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
2.试卷内容结构
本课程的试卷内容以第2、5、6、8、10、12、17、23、24、25、28章重点考核内容;以为第3、4、7、9、11、15、18、22、26章为次重点,其他章节为一般考核内容。重点内容、次重点内容和一般内容在试卷中的占分比例约为60%:30%:10%。
3.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分为“识记”、“理解”、“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为:“识记”占25%左右、“理解”占40%左右、“简单应用”占15%左右、“综合应用”占20%左右。
4.试卷的难度结构
试题的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为:“容易”占20%左右,“中等偏易”占35%左右,“中等偏难”占30%左右,“难”占15%左右。
5.试卷的题型结构
本课程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六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