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处延期三年毕业。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出现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将被取消当次考试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并延期三年毕业的?
时间:2005-01-14 13:37:38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