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处延期一年毕业: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考试时考生出现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将被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并延期一年毕业?
时间:2005-01-14 13:36:00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