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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考生出现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将被取消该科目的成绩?

时间:2005-01-14 13:34:50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考试时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在试卷或答卷上使用涂改液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