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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辽宁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04-06-21 15:55:00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职业教育和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颁发的《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进一步扩大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保证全省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做好今年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

报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专)的考生,应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婚否不限。其中报考师范类的考生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86年9月1日后出生);报考中等艺术学校戏曲、舞蹈、音乐、杂技等艺术门类中部分要求有幼功的表演、演奏类专业,可招收普通小学毕业生或小学四年级以上在校生(学制6-7年)。

2.下列人员不能报名:

(1)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

(2)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的人员;

3.报名办法和时间:

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专业、“3+2”试点专业和普通中专学校的考生到所在市的县(区)招考办报名,报名时间由各市确定;未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生可以报考普通中专,注册入学。考生持初、高中毕业证书原件或同等学历证书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直接到所要报考的学校报名,并填写《2004年辽宁省普通中专注册入学新生报名登记表》(见附件3)。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及时组织学生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省招考办《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专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招考办字[1994]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发现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必须进行肝功能检查,检查结果记入考生档案。

三、填报志愿

招生计划由省招考办根据省教育厅、省计委下达的中专指导性招生计划分市向社会公布。其中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由各市公布。

填报中专志愿在考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确定。

报考高中和师范志愿的考生可以兼报其它普通中专、“3+2”试点专业和五年制高职院校志愿。蒙古族、朝鲜族初中毕业的“双语生”允许兼报民族高中和民族师范学校。

参加中考考生可按顺序在志愿栏上填写志愿,志愿栏样式由省统一设计(师范类专业除外,见附件2)。第一批录取学校设两个有序志愿。二批学校设两个有序志愿和学校服从志愿,每个学校设两个有序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考生应认真填写志愿。填报志愿结束后,由各市用微机按附件2要求打印《2004年辽宁省普通中专、五年制高职院校考生报名登记表》。

各市要做好考生填报志愿工作。建立所有报考中专志愿考生的档案,按省制定的数据标准进行相关信息采集、上报,确保考生信息准确无误,要及时将各招生院校的招生信息传达给考生,正确指导考生填报志愿,尊重考生选择,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四、考试

高职院校的五年制高职专业、“3+2”试点专业和普通中专入学考试与初中升高中考试共用一套试题。考试科目及成绩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中专学校,要参加统一考试。考汉语文时要求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翻译成本民族文字,考试时发给考生对照卷。考生可用民族文字答卷,也可用汉字答卷,但一张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同时,还要考少数民族语文,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文满分与统考语文分相同,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记入总分。汉语文成绩达到及格水平,汉语授课的中专才能录取。

报考民族师范学校的考生,考汉语文、少数民族语文(其中报省蒙师的考生中只有沈阳、阜新、朝阳、葫芦岛市的蒙古族考生考蒙语文、汉语文,其他市考生考统考语文)。报考省蒙师加试蒙语文的考生,除汉语文、蒙语文外,其余科目可用蒙文答卷,也可用汉文答卷,一个科目只能用同一文字答卷,蒙语文成绩低于40分(不含40分)不能录取。报考省朝师的考生除汉语文外一律用朝文答卷。

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需进行面试和音乐、美术素质方面的加试。音乐加试音乐基础(听音、简谱视唱)、唱歌(自选无伴奏),满分50分;美术加试组合静物素描(自带画具),满分50分。各项分数和评定标准可由各市确定。报考幼师考生需加试音乐、美术、舞蹈,音乐加试音乐基础(听音、简谱视唱)、唱歌(自选无伴奏),满分80分;美术加试组合静物素描(自带画具),满分60分;舞蹈加试舞蹈基本动作或集体舞、表演舞,考生任选,满分60分。三科成绩满分200分。师范专业的加试工作和幼师的加试工作均在文化课考前进行。

报考师范外语和双语教学方向专业的考生必须进行口试,内容和标准由各市参照高校口试规定自定。

五年制高职院校艺术、体育类(含师范院校非师范艺术、体育类)专业考前如需进行专业加试,应在学校招考简章及招生计划中注明,专业加试内容标准由招生学校确定,专业加试工作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并负责将专业加试、面试结果通知考生本人。各学校于7月1日至7月15日向省招考办上报招生简章及专业加试合格名单(应注明考生毕业学校)。省招考办将根据招生院校上报的专业加试合格名单办理高职院校的五年制高职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手续。

单独招生的体育、艺术类普通中专学校考试科目及时间由学校自行确定。

各市在7月31日至8月1日内将报考中专的考生志愿及成绩等相关信息用软盘报省招考办。

五、录取

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考办监督”的原则,实行计划指标到市,全省集中录取办法。

录取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为五年制高职院校和“3+2”试点专业,第二批为普通中专学校。

五年制高职院校录取时,省招考办根据报考考生成绩和志愿分市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各市应按省招考办提供的分校送档单送档,省招考办根据考生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数投档,缺额时依次按志愿顺序投档。

3+2”试点专业的录取办法参照五年制高职院校录取办法执行。

高职院校的五年制高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省招考办根据招生学校上报的专业加试合格名单,由高分到低分一次性投档。如未上报专业加试合格名单,将按普通类考生录取。

普通中专学校录取时,不划定录取分数线。由省招考办按考生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数投档,缺额时依次按志愿顺序投档。

普通中专学校在招收参加中专入学考试学生,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可以自主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和具有高中同等学力的社会各业劳动者注册入学。报名者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毕业证书和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到报考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并填写《2004年辽宁省普通中专注册入学新生报名登记表》(见附件3)。招生学校对报名者的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办理录取备案手续时由学校持报名者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04年辽宁省普通中专注册入学新生报名登记表》和招生录取数据软盘到省招考办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录取备案手续。备案工作在补录时一并进行。

普通中专学校在招收本省学生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允许招收外省学生注册入学,按自主招生办法由省招考办办理录取备案手续。

录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录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原始总分加分按志愿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加5分投档。

2.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港、澳、台胞子女加10分投档。

录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所报学校的调档线降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1.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宁、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降10分投档。

2.对非上述自治县籍从“双语”教学民族学校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录取时降5分投档。

各种降分政策考生只能享受一项,不可兼得。

六、师范专业录取工作

师范专业招生在考前经面试、加试合格,按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音、美加试成绩是否计入总分录取由各市确定;幼师专业招生在考前面试、加试,专业加试分数线按招生计划数的3-4倍划定;师范艺术专业加试分数线按计划招生数2-3倍划定。录取时在进入加试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师范外语班录取新生外语单科成绩必须及格,录取双语教学方向新生的外语成绩由各市定。

省朝师录取最低分不得低于当地民族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50分。如低于民族高中录取线50分之内完不成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计划部门批准后全省调剂使用。

师范类专业的录取工作由各市按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组织。各市要按省招考办统一设计的师范专业录取信息标准和录取名册样式,用三层压感打印纸打印新生录取名册。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市于9月上旬将师范专业分校录取数据上报省招考办。各师范类学校持新生录取名册于9月上旬报省招考办备案,同时上报录取信息软盘。

 

七、单独招生学校备案工作

省内外各中等艺术学校,省、市属体育运动学校实行单独招生。实行单独招生的中等艺术学校的考试、录取办法按文化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文教发[1995]58号)文件执行。实行单独招生的中等体育学校的专业加试和文化课考试,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并根据专业加试和文化课考试成绩自主择优录取。

实行单独招生的学校按省统一数据标准和录取名册样式用A4纸打印,新生录取名册一式三份,于9月上旬报省招考办备案,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同时,按省招考办统一要求上报录取统计信息软盘。

八、补录

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考办根据五年制高职学校、“3+2”试点专业和普通中专学校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向各市招考办公布学校缺额情况,组织全省集中补录。各市据此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学校缺额信息,做好补录考生填报志愿的宣传工作,组织考生重新填报志愿,严禁重复建档。

九、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为招生学校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招生工作中出现无序竞争现象,杜绝招生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其它不正之风。

进一步加大对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考生、家长、社会全面介绍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毕业生就业与升学情况,吸引更多的青年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及中等专业学校在招生考试过程中要密切配合、互相协助,共同做好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