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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的工作程序

时间:2004-03-03 18:42:27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1.试点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2.试点学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标准和考核办法,对推荐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试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
  3.考核通过的入选考生名单须及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学校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4.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根据试点高校的相关规定及考生志愿投档。
  试点学校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符合统考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
  5.试点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将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通过本省级招办信息平台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试点学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已录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
  6.试点学校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招生,应纳入本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方案,并接我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