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局、管理中心)、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自学考试办公室,解放军自学考试办公室:
近日,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下发了《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2号),现转发给你们。
该文件和1989年12月18日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89]教密字001号,已经废止)的主要区别是:在秘密级事项里,新文件增加一条“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即今后的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是绝密级,启用之后是秘密级,任何人不得泄露,在有关试题汇编上只能印试题和参考答案。
请你们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考试中心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