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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考办《维护全国考委着作权打击盗版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03-11-11 09:40:48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为鼓励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举报制作、贩卖盗版自学考试教材等不法行为,维护全国考委着作权,保护考生、各级考办及有关出版社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为公民提供自学成才的机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其办事机构为全国考委办公室,即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写的自学考试教材,是广大考生自学的主要学习材料。
  第二条  全国考委是统编自考教材的着作权人,着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全国考委依靠国家新闻出版、版权保护、工商、公安等政府行政(执法)部门,采用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方法保护着作权,维护广大考生、教材出版单位和各级考办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举  报

  第三条  全国考委鼓励考生和社会各界直接向当地新闻出版、版权保护等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盗版自学考试教材案件,同时也欢迎考生及社会各界向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盗版案件情况线索,由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请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条  全国考委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等均设立咨询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查  处

  第五条  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接举报人举报后应迅速处理,遇
举报重大盗版案件,立即提请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查办,同时报告全国考委办公室版权保护领导小组,并随时报告查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接举报做出处理后,应及时将处理信息向举报人反馈。重大盗版案件经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接报的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应负责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通报。

  第四章  奖  励

  第七条  凡向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举报重大盗版案件,经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查办属实,由全国考委办公室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查缴盗版自考教材数量及盗版案件的严重程度确定。一般按查缴盗版教材图书总价款的2%支付奖励金,若举报人积极配合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查办工作,举报奖励金最高可提高一倍。

  第五章  给  付

  第九条  领取举报奖励金须提供以下文字材料:
     (1)举报人举报记录(由接报的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提供);
     (2)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提请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查办的情况说明;
     (3)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查缴盗版自考教材图书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按劳务费支付,须办理相关手续:
  (1)由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填写《举报奖励金申领表》(由我办统一格式);
  (2)由我办版权保护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我办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及对其奖励金的支付要严格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举报奖励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全国考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