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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飞行学院招生简章

时间:2003-09-29 15:26:06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飞行学院的招生(或称“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进行。为了保证招生质量和各阶段工作的顺利实施,空军和军区空军设有专门的招收飞行学员机构。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军区空军设立的招收飞行学员中心,在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阶段招生工作。

  一、招生对象和基本条件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1619周岁(截止当年91日),未婚。

  招生对象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忠于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进步,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志愿献身飞行事业,具有强健的体魄和适应飞行的心理品质。

  二、工作程序

  空军飞行学院年度招生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预选阶段,从上一年的十月份开始至当年的二月份结束,主要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报名和确定预选对象等工作。第二阶段为全国检测选拔阶段,从三月份开始至九月份结束,主要对预选对象进行体格检查、心理品质检测、政治审查、文化考试、审批录取以及入院后复查等项工作。

  三、实施办法

  (一)宣传动员

  主要由地方各级教育、招生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利用空军提供的宣传提纲、招生问答、自荐条件等材料,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和考生家长积极支持招飞工作,鼓励德、智、体全国发展的优秀学生报考空军飞行学院。

  (二)组织报名

  由学校组织实施。学生符合自荐条件并征得家长同意后自愿报名,经所在班主任推荐,报学校审查同意后,填写《空军飞行学院考生报名表》。

  (三)确定预选对象

  主要由军区空军招收飞行学员中心和体检队派出预选组,在地(市)设置的检测站实施。考生持《空军飞行学院考生报名表》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生证明),由县、区招生部门或学校统一组织,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到检测站参加预选。军区空军预选组对考生进行身体、心理品质初检,并对其进行政治和文化情况初审,合格者发给《招飞准检证》。

  (四)体格检查

  经预选合格的考生,持《招飞准检证》由县、区招生办统一组织,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检测站接受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由空军体检专业人员按国防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

  (五)心理品质检测

  体格检查合格的考生参加心理品质检测,由空军心理选拔专业人员按《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心理学检查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

  (六)政治审查

  体格检查和心理品质检测合格的考生进入政治审查。由军区空军招收飞行中心和地方公安部门按照飞行学员政治条件规定的要求共同组织实施,学校和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协助。

  (七)文化考试

  考生体格检查、心理品质检测、政治审查合格后,由所在学校组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外语为英语)。

  (八)审批录取

  空军飞行学院实行提前单独录取,录取分数线由空军划定。按照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对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以上且政治、身体、心理品质等方面都比较好的考生实行优先录取,对各项均属合格的边缘或某一项明显不优的考生不予录取。被录取的考生发给《空军飞行学院录取通知书》。

  四、入院复查

  被录取的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到空军飞行学院报到。新学员入院后,空军机关组织联合复查组对其进行政治、身体、心理品质和文化全面质量复查,符合飞行学员条件的取得学籍、军籍,对不符合条件者,按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入院后思想发生变化不愿从事飞行事业或有舞弊行为的,退回入学前所在地,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