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新生报到的实际情况,本着为招生院校负责、为考生负责的精神,经省招考委和省教育厅同意,省招考办决定进行补充录取。
一、补充录取仍然按教育部和省招考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补充录取的院校为省内三批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院校(含三校生专科)。外省院校原则上不进行补充录取。
三、三批本科补充录取的控制分数线执行各招生院校原录取分数线;高职(专科)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200分;三校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凡未被高校录取和经高校研究同意退档的考生均可参加补充录取。
五、补充录取计划由省招考办下发各市招考办,同时在朝阳招生考试之窗网站上公布。
六、考生于9月19日--20日在所在市招考办指定的地点填报补充录取志愿。
七、补充录取时间为9月23日--26日。
关于2003年辽宁省普通高校补充录取的通知
时间:2003-09-10 16:06:30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