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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4年辽宁省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注意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3-07-10 01:30:05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各硕士生招生单位: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04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由我办组织编印。
  二、各招生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招生学科、专业名称及代码,必须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 1997年6月公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准。未向社会公布的学科专业不得招生。
  三、自主新设的二级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后,招生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业代码。专业代码仍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顺排,且专业名称前打“*”号。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在进行的第九批学位授权点审批工作,将在7月中下旬结束。新增点要纳入2004年研究生招生计划。为不影响专业目录编印进度,各招生单位可将省学位办预审通过的学位授权点,暂列入招生专业目录编印稿中,并在专业名称后标“新增点”。专业目录的正式印制安排在第九批学位授权点审批后进行,对通过审批的专业在目录中公布,将未通过的删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达到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可报考硕士研究生。据此,招生单位不得拒绝同等学力人员报考,但可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对考生提出具体学业要求。
  六、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生入学考试中使用全国统考数学试卷的招生专业的规定》(教学司[1998]50号)文件要求,各招生单位应按文件要求确定统考数学的种类。对有特殊要求的学科专业,招生单位不能按规定选择统考数学种类的,必须将原因书面报告我办审批后方可列入。
  七、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试科目必须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
  八、全国统一命题的西医综合试卷适用于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除口腔医学外),中医综合试卷适用于中医学专业,相关招生单位必须选用。
  九、经批准更名的招生单位,一律使用新名称;更名事宜应及时报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生司和我办备案。

  附件:一、硕士生入学考试使用全国统考试卷(数学、医学)的学科、专业
           二、教育部《关于硕士生入学考试中使用全国统考数学试卷的招生专业的规定》(教学司[1998]50号)

 


                             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200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