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博士生招生单位:
2004年全国博士研究生年度招生专业目录继续由教育部学生司统一组织编印。现将编制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的学科、专业名称及代码必须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 1997年6月公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准,并向社会公布。招收博士研究生(含公开招考、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直接攻博)的学科专业必须纳入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方可招生。
二、目录编制分两部分。一是300 字以内的扼要说明(超过300字,按前300字刊登),内容包括本单位简介、招生总数、年招生次数、报名、考试时间,以及教育部“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没有包括而又必须向考生说明的事项;二是专业目录,内容依次为招生的学科、专业代码、名称、研究方向、指导教师姓名、招生人数、考试科目和备注。指导教师栏只列导师姓名,不列职称。
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号) 和《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84号)的规定自主新设的二级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招生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业代码。专业代码仍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顺排,且专业名称前打“*”号。
四、今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批学位授权点审批工作约在7月中下旬结束。新增点纳入2004年研究生招生计划。为不影响专业目录编印进度,各招生单位可将省学位办公室预审通过的学位授权点,暂列入招生专业目录编印稿中,并在专业名称后标“新增点”。对通过审批的专业在目录中公布,将未通过的删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达到硕士生同等学力人员可报考博士研究生。据此,招生单位不得拒绝同等学力人员报考, 但可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对考生提出具体学业要求。
六、经批准更名的招生单位,一律使用新名称;更名事宜应及时报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生司和我办备案。
七、目录编排方式
一律使用教育部学生司下发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排版软件(2003版),各博士生招生单位可从网上下载排版软件及使用说明书,网址: http://202.119.134.12。
各招生单位将编制校对好的目录生成数据库(数据库名为:招生单位代码+BML.RAR),然后连同打印出的清样及回执单(附件二)于7月15日前报我办,凡有特殊要求或字库中缺字的请在清样中用红笔注明,以便在汇总编印时做特殊处理。届时学生司将数据文件汇总后,统一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www.chinayz.com.cn)”上公布。
八、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为公开出版物,属国家保密范围的内容不得在目录中刊出。
九、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将刊列编目人员的姓名,请各招生单位将编目人员的姓名填写在回执单指定的栏目中。
十、招生专业目录编印出版成本由招生单位分担。按每名指导教师25元标准,3名指导教师以下的(含3名)按100元标准收取。主要用于编印招生专业目录,向硕士生招生单位、各省级招办、国家图书馆、省级图书馆免费发送宣传用书及研制、维护排版软件等。
向博士生招生单位目录发放的份数按交款额×1.5%计算,四舍五入。实际需要数小于应发数的,按每套50元从应交款额中扣减,需要另行增加册数的按每套50元另行交款并在回执单中注明。目录于9月份印出并寄发各有关单位。
2004年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出版。请各招生单位将分担的目录编印费于7 月10日前汇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关村支行东升分理处;帐号:0200006209004614271;财务科电话:010-82317033)汇款时请注明2004年博士生招生目录。
十一、编制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是做好博士生招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招生单位、应认真对待,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不断改进。
附件:一、2004年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格式
2004年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格式
300字以内招生要求的简要说明
单位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部门:研究生招生办 电话:335011-3329 联 系 人:×××
注:1.目录编制不分页,分页问题排版时统一处理;
2.第一列中的研究方向前必须用半角“数字”+半角“.”标明研究方向数;
3.备注栏的说明一般不得超过左边各列高度;
4.各栏应严格按以上要求相互对齐,不得错位。
二、2004年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回执单
2004年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回执单
注:1.招生单位填好本回执后连同软盘目录文件及打印清样7月15日前交我办,
7月20日前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研究生招生处。
2.出版社根据本“回执单”提供的地址给经办人寄发票。
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