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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立高考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时间:2003-05-20 14:26:00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为确保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辽宁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建立高考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具体要求为:
  一、各市负责组织建立高考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从5月23日至6月9日的健康档案(登记卡)。《登记卡》包括下列内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所在学校或单位、考点、考生号(学生)、每日体温,是否有发烧、咳嗽、气喘、呼吸困难等症状,一个月以来是否到过疫区、是否接触过疫区人员、同住人员是否有外地出差或来沈者、同住人员是否有非典相似症状,以及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二、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要按照本地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并依据《登记卡》的内容,严肃认真地逐日逐项填写,不得虚填、漏填,各市要统一印制要求考生遵守高考期间非典防治规定的保证书,并要求考生、家长或监护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考生虚填、瞒报要追究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各市、县(区)、中学均须成立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工作领导机构,确保此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高中应届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健康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往届生由县(区)招考办负责、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有异常情况立即逐级上报。
  应届毕业生健康档案由本人填写,考生、家长或监护人须签字,所在学校班主任签字,校长签字、加盖公章。往届生由本人填写,街道(社区)或村镇负责人签字,县(市、区)招考办主任签字,加盖公章。考试工作人员健康档案由本人填写、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所有考生均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和《考生健康状况登记卡》参加高考每科考试,并接受考点统一安排的体温测量。对未持《考生健康状况登记卡》者将不允许其参加考试。
  五、分工负责,明确责任,严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各市、县(市、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本通知要求迅速通知所有参考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各个学校、街道(社区)、村镇及有关部门,不许有任何遗漏。如有遗漏,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各级改府领导的责任。  
  2、对在建立考生健康状况档案(登记卡)及审核等各环节中,工作不得力、落实不到位,出现问题影响高考工作顺利进行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3、考生进入考场后由考点的专门人员负责检查《考生健康状况登记卡》,对《登记卡》有疑问的,应报告考点主任,并由考点主任会同考点医护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共同商讨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试,或安排其在备用考场考试,对未采取有效措施又未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影响考试顺利进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所有涉及考试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均须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参加考试工作,对在考试工作中不配合、不积极、工作不到位、故意推脱、不服从安排、临阵脱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关于发热考生的界定标准
  体温超过38℃、或体温超过37.3℃且考前体温高于基础体温0.5度的考生,考场医务人员要用2支体温计对其测量不同腋窝的体温,仍不能排除的考生须在专门供发热考生的备用考场进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