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该科考试所得分数的50%:
携带寻呼机、移动电话、收录音机、外语电子辞典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人考场的;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以及在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答卷的,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有意在答卷上做其它标记,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在试题或答卷上使用涂改液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次考试科目考试成绩: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在试卷上故意填涂他人姓名、准考证号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次考试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传、接答案的;交换答卷的;强抢他人答卷的;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的;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的;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的;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辽宁省高中等教育统一考试:
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威胁监考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伪造证件、学历证明、档案等以取得考试资格;由他人替考,偷换答卷的。
5.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在一年内不准重新报考;高中在校生代他人参加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高中等教育统一考试;自学考试考生代他人参加考试的,开除考籍。
6.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考试和考生是在职或其他人员的,违反本规定及国家有关考试管理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