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进一步加强对高考工作的领导,省、市、县(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在高考期间派监督员到各考点巡视。对考场较多或考风考纪、考务工作较薄弱的考点,省要重点加强派督察员。
2.监察员要认真学习、熟悉高考的各项规定。对于违纪舞弊行为,对于考试管理方面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敢于坚持原则。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招考办请示报告。
3.监察员职责
(1)为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考风考纪工作管理,在全省实行省派督察员制度(督察工作规程按辽教发字[1999]6号文件执行),各市、县(区)招考委实行选派监察员制度。监察员是市、县(区)招考委向各考点、考场派出的工作人员。代表市、县(区)招考委执行对考试工作,考场纪律的监督、检查工作。
(2)市、县(区)招考委在选派监察员时,要注意质量,选调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有组织能力的市、县(区)级机关、高校、中专等有关部门的科(股)级以上干部担任。
(3)监察员在考试前两天到县(区)或考点,要做好三项工作:1.了解监考人员的培训情况;2.检查考场准备落实情况;3.试卷保管分发过程中的安全保卫措施。如发现不按规定设置考场、保管分发试卷,监察员要及时向当地招考委提出建议,仍不改者,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试卷保管和分发过程中有失泄密现象的,要协同当地招生部门或考点主任,及时认真地加以处理。
(4)监察员既要对考生执行考场纪律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又有权对主考、监考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主、监考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有舞弊行为的,监察员有权向当地招考委提出建议,进行处理。
(5)监察员对《考场规则》和《监考员职责》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者,要查明原因,对不执行《考场规则》和《监考员职责》的主、监考人员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认真查处。
(6)监察员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主、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有权过问,并主动协同当地招生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关人员。
(7)监察员在执行任务中,发现上一级有关人员和非本考点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考场纪律,有权当场质询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招考委报告情况。
(8)各考点监察组要向县(区)监察组汇报当天的考试情况,县(区)监察组要向节招考委汇报当天的全县(区)的考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