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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参加普通高考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十条规定

时间:2003-05-20 16:00:00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1.高考期间我省在外省就读学习的考生必须接受当地非典排查。凡在辽宁省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在外省学习的考生必须于5月20日之前返回我省,并当日向所在社区和县(区)招考办报告。在家中进行医学观察15日,经本地防治非典领导小组指定医院诊断无“非典”病情并出具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考试。对5月20日以后回省参考的考生,也必须向所在社区和县(区)招考办报告,并安排在备用考场中隔离考试。对于未报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通知本辖区户口、在外地学习的考生或其家长,可指派县(市、区)招考办、考生学籍所在校、社区、村镇负责完成此项排查工作,必须按高考报名册逐个排查,决不允许遗漏。
  2.从5月23日开始由各市负责印制、发放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同住人员健康状况申报表,要求由本人进行日检测,并从6月6日开始由专人进行检查健康状况申报表记录,健康状况申报表要如实填写并由本人签字。
  3.考生凭健康状况申报表和规定的证件戴口罩进入考点考场,进考场后摘掉口罩进行考生核对,核对后的考生自行决定是否戴口罩参加考试。考试日前有发热症状的考生,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高考期间相关人员就诊医院就医,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务人员和考点负责人一起依据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试。
  4.考生和工作人员必须提前到达考点,进行体温测试。有发热及异常情况的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停止参与考试工作、远离考试场所,由后备人员顶替工作。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监考人员是否配戴口罩实施监考。虽发热但医务人员确诊无可疑非典症状的考生要安排在备用考场进行考试。医务人员确诊有可疑非典症状的考生要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进行隔离考试,其休息、进餐、居住环境都要进行严格的防疫和隔离,要为此类考生的监考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并采取果断的防疫和隔离措施。
  5.发热考生及有可疑非典症状考生的答卷单独密封装订,并在装答卷的试卷袋外另加封塑料袋,单独装箱送交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派专业人员对此类试卷进行严格消毒后扫描评阅。
  6.严格执行“一天一报,有情况随时报”的报告制度。在考试期间,每天须有专人对考生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统计,逐级上报。如果发现有考生或工作人员出现可疑病症,应立刻向当地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的防治和隔离措施,任何部门和任何个人不得漏报、迟报,对有意瞒报、漏报、迟报者,将依照国家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7.加大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防范意识。采取各种形式向考生和工作人员进行防治非典知识的宣传教育,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确保安全和稳定。特别要教育和提醒考生从自身做起,远离非典,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休息,防止过度的紧张和疲劳,以最佳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参加高考。
  8.加强管理,严肃纪律。要充分调动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消除其恐慌心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号召他们主动参加高考的考试管理和监考、监察工作,并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对在考试工作中表现优秀和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9.在坚持抓预防非典的同时,各考区要继续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各市要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加强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考场纪律,严格按照考务有关要求组织考试,确保万无一失,确保高考公平、公正。对考试中违纪、舞弊的考生、监考员及考试工作人员将按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对违纪、舞弊情节严重的考点、考区及市将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10.对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故意推拖、不服从安排、临阵脱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将视其情节轻重绐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考区、考点、考场预防非典措施、考务管理办法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出现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考场监考员、考点主考、卫生防疫等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考点门前人员聚集、考点周围环境嘈杂、混乱,影响高考顺利进行,带来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市里防治非典措施、考务管理办法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出现问题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