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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推广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的意见

时间:2003-05-06 17:35:00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五届二次考委会提出,“为适应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发展的需要,在办好自考学历教育的同时,应积极拓展非学历教育的证书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1999年曾在《关于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推广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的意见》(教试中心[1999]48号)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考试机构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积极推广PETS,并对推广方式等提出原则性建议。为落实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五届二次考委会和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1.  在自学考试大专或本科的学历教育考试中,承认PETS-2和PETS-3的笔试合格成绩,并用于分别顶替自考英语(一)和英语(二)的学分,实现PETS考试成绩的"一考多用",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学历证书与PETS考试等非学历证书的有机结合、优势互补,使自考毕业生既能获得自学考试的学历证书又有可能得到有社会影响力的英语等级证书,有助于提高自考考生的教育质量和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与此同时,还可将已获得英语等级证书并准备继续学习的考生纳入自学考试系统。

    2.  为方便并鼓励自考考生参加PETS考试,从2003年起PETS相关级别的考试将每年举办两次。每年3月开考PETS-1(B)、1、2、3和4级;每年9月开考PETS-1、2和3级。

    今后在全国范围内,PETS相关级别的考试将允许笔试、口试分别报名和分项收费,考生的单项合格成绩将允许保留到下一考次。与此相关的报名软件和成绩通知单的式样也将做相应调整。各省考试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决定将采取的考生报名形式和缴费形式。

    3.  为保证此项课程改革顺利实施,各省自考办或有关省考试院(中心、局)应认真协调自考与社考之间的关系,确保PETS-2或PETS-3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获得相应学分,即承认其英语(一)或英语(二)考试成绩合格。

    4.  各省自考办应与有关主考学校或省学位办积极沟通,宣传介绍在自考中积极推广PETS考试的意义及其质量保证,使其了解此项课程改革的重要性,确保相关考生及时获得学历证书,得到学位承认。

    5.  为巩固并扩大此项课程改革的成果,条件比较成熟的省应于2003年实现PETS-2和3考试对英语(一)和(二)考试的替代,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替代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最近一、两年才举办PETS考试的省,在继续实行PETS-2和3笔试合格成绩与英语(一)和(二)考试成绩"单通"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PETS考试在当地社会及自考考生中的影响,制定计划逐步实现PETS-2和3考试对英语(一)和(二)考试的替代,加快此项课程改革的步伐。

    尚未开展PETS考试的省,要明确态度、克服困难,争取尽快在当地举办此项考试,为相关课程改革创造必要条件。

    6.  PETS考试技术含量较高,采用全国统一的考务管理软件管理考生报名、考场编排、考生成绩登录、主观题评分误差控制以及证书发放等项工作。为保证考试实施质量,各省级考试机构应进一步抓好PETS考点的质量建设和管理,进行质量评审,加强对考点的业务指导以及口试教师的考前培训。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调整考点布局,增加考点数量,方便考生参加PETS相关级别的考试。

    在自学考试中发展PETS等非学历证书考试,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发展壮大自学考试乃至整个教育考试事业的有益尝试,各级考试机构的负责同志要充分重视,加强管理和领导,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