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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3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重要提示

时间:2003-05-05 20:31:00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1.严肃考风考纪,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对发现和群众揭发的违纪舞弊事件,必须认真查处,追究责任。对违反招生规定(医学门类报考资格不符者、专升本证书造假者)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并对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
  2.考生健康情况由录取学校按专业要求负责检查。根据教育部规定,如新生入学后三周内发现健康情况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应取消其录取资格。
  3.报考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不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中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术科加试。
  4.考生所交验的照顾加分证件,须经市招考办两人(其中一人为成招负责同志)共同验定,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即应取消照顾加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严肃处理。
  5.考生应携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用军官证或士兵证)进入考场。
  6.《考生必读》于3月2日后在各市招考办(或指定的报名点)发售。
  7.招生学校负责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也可通过168信息台查询录取结果(详细查询办法参看《考生必读》)。
  8.大学专科毕业生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报到时须向学校交验毕业证书原件,否则,将被取消其录取资格。
  9.报考医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入学后各招生学校负责资格审查,因违反招生规定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及考生本人负责。
  10.凡已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得转录到其他学校和专业,其学籍变动另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