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 烈士子女;
2. 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宁、本溪、桓仁满族
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3.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具“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
4.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录取时对从“双语”教学民族学校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
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5分以内的,即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
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