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职责:
教育部主管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编制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综合平衡并下达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领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教育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普通高校的招生办公室,在学校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录取新生;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