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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举办研究生招生系统“依法治招,促进教育公平公正”专题讲座

时间:2014-09-03 15:16:09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讲话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4号)要求, 8月28日研招处举办了全省研究生招生系统“依法治招,促进教育公平公正”的专题讲座,全省各研招单位研究生院(处)主要负责同志及负责招生工作的同志参加了集体学习。
  讲座就三项内容进行了专题学习:
  一、从七个方面论述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治校的要求、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保障研招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确保研招依法行使职权以及完善研招法律规制的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二、从六个方面论述了依法治招,促进研招公平公正的要求。包括坚持有法必依、坚持法律分析的方法和法治的理念、保障机会平等、保证规则正当、保证程序正当以及完善保障机制等进行了阐述。
  三、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辽宁研招工作贯彻《暂行办法》的思考。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从依法研招,推进研究生招生法治化的角度,结合辽宁省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重点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阐述:一是明确提出和分析了研招单位应当规避和禁止的七类情形:包括违规发布研究生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复试管理规定、推免实施办法;进行虚假研究生招生宣传;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研究生招生和推免工作信息;突破研究生计划规模招生、擅自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研招录取以及违规收取费用等。二是明确提出和分析了研招工作人员应当规避和禁止的九类情形:包括违规更改考生信息;违规变更复试和录取专业;违规泄露初试、复试命题、阅卷和面试考核人员信息;违规泄露考试和考生数据信息;为考生获得相关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违规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违规接受宴请等影响公正履职;参与社会中介等非法招生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等。三是结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要求,明确提出了辽宁省研究生招生信息“十公开”:包括研招政策公开;研招单位资格公开;研究生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公开、复试规定及细则公开、推免规定及办法公开;研招规模和计划公开;研招考生资格公开;初试、复试、录取以及推免程序公开;初试、复试、拟录取结果公开、推免结果公开;研招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研招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研招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等。
  讲座还学习了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十公开”、“十严禁”、二十五个“不得”等要求,并结合学生司近年来关于研究生招生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要求,通过这次讲座,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收获很大,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一是全省研招系统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中央依法治国,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精神上来,有利于健全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规范研究生招生行为,依法治招。二是全省研招系统进一步明确研招行为准则,明确研招应当规避和禁止的违规行为,有利于提高对研究生招生的治理能力,维护公平公正的研招环境。三是进一步促进全省研究生招生法治化进程,通过增强法律分析的方法和法治的理念,加强研招法治建设,有利于规范全省研究生招生自主权的依法行使,促进教育公平公正。
  大家一致认为,这次讲座的开展非常及时、有效,必将为全省研招系统推进和完善研究生招生法治化进程,为研招系统迎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良好的思想、行动和规则准备,为我国教育考试招生制度不断改进,为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