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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校长联席会章程

时间:2011-06-02 11:07:37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剑桥英语培训机构校长联席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隶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是教育部考试中心中英教育测量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英中心”)所属的专业委员会。本会由中英中心发起成立,是由合法从事剑桥英语培训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剑桥英语培训行业民间的行业性、学术性、专业性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以新时期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为适应我国建设国际化、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广泛团结剑桥英语培训机构和工作者以及关心支持剑桥英语培训事业的人士,研究、探索剑桥英语在中国培训的特点和规律,培育优秀剑桥英语培训机构,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剑桥英语培训事业在中国的健康发展,努力把剑桥英语办成高水平的英语培训考试品牌。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英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剑桥英语培训工作的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二)组织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其它行业服务活动;(三)组织和协助会员单位进行积极的宣传推广;(四)组织对学科教学的评估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五)组织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培训;(六)组织各种促进剑桥英语发展的活动;(七)组织和开展剑桥英语培训课程的设置、教育技术应用、培训技巧的研究;(八)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论、教育技术,介绍国内外关于剑桥英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动态及教育技术等方面的科研动向、优秀成果和改革经验;(九)接受中英中心和会员单位的委托,开展中介咨询服务;(十)接受委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剑桥英语培训课程评价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十一)组织开展有关剑桥英语培训的国内及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十二)组织剑桥英语培训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设置
第六条 机构设置
本会内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如工作需要,本会可分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或区域性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即省级分会或区域分会;
如工作需要,本会可下设工作部及工作小组。
第七条 人员设置
本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单位)若干名。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顾问、特约理事等。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四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均为单位会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自愿加入,拥护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领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二)填写并提交《剑桥英语培训机构校长联席会会员登记表》;(三)经审核批准,由本会秘书处颁发 《剑桥英语培训机构校长联席会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个年度未缴纳会费或两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会员单位成为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是:(一)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三)遵守中英中心有关项目的管理政策和规定;(四)积极开展剑桥英语的宣传招生和培训工作;(五)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学员参加剑桥少儿英语、剑桥通用五级证书考试,参加考试人数、比例符合要求。
理事会理事单位的产生采取“会员单位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评选”的办法。获选成为理事单位者,须选派专人代表本单位出任本会理事。
理事在其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不再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时,理事单位可按规定变更理事人选,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通过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选;(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五)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六)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评选理事单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根据上级协会或理事长提名,通过名誉理事长、顾问和特约理事等人选;(十)通过副秘书长、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十一)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并经中英中心批准。
参加常务理事选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愿提出并经所在理事单位推荐;(二)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影响力或代表性;(三)热心、积极、主动承担联席会分派的相关工作,为会员服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六、十、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均为常务理事会自然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如因工作变动脱离现工作岗位,不能再继续履行相关职责者,由本人提交书面意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由上级协会提名,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产生。理事长是本会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一)主持联席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本会重要文件;(五)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副理事长若干名,协助理事长工作或受理事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副理事长可通过以下二种办法之一产生:(一)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二)由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
副理事长在任职期内,其所在理事单位不得选派他人予以更换。
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剑桥英语培训机构校长联席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北京新知堂教育开发有限公司教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其职权如下:(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参与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社会或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单位为每单位每年600元,理事单位为每单位每年2200元。会员会费按照自然年度收取,当年入会者须缴纳当年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以及其它合法收入,必须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用于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理事等单位、个人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计人员须具备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本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上级协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财务收支。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全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及中英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