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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考点应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

时间:2011-04-27 14:16:50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一)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相关社会力量办学资格认定,或者是经过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可的其他非赢利机构;
  2、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考,成立考试领导小组;
  3、具有一定数量、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机器设备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设备验收标准各项要求(见《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手册》附录);
  5、具有一定数量供考生上机考试使用的的计算机,具有相应的机房、考生侯考室、考生休息室;
  6、考试期间应成立安全保卫、医疗、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7、能保证试题等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具备符合省级考试承办机构规定条件的保密室;
  8、能够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9、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考试专用长途电话,一台专用并能上互联网的计算机。
  (二)考点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书面申请;
  2、省级考试承办机构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考点应具备的上述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3、经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初审合格的考点派工作人员参加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组织的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培训,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考核,合格后发放上岗证(式样见《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手册》附录,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统一制作);
  4、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对初审合格且考点业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单位,下发《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IT-NTET)考点资格证》(式样见《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手册》附录,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