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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报考条件

时间:2008-09-12 14:39:17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6.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