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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在职联考考生报考资格审查有关说明

时间:2008-07-05 15:01:54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按照学位办[2008]33号文件精神,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有关学位类别条件的审查,由招生单位在录取前进行。报考者现场确认时,须认真核对当场打印出的《报名情况登记表》,确保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并签名认可,确认后因内容错误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负责。考生须将现场打印的资格审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然后按要求将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资格审查时间和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资格审查表”由招生单位留存备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招生单位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