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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200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时间:2007-10-11 18:10:46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  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5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