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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考生守则

时间:2006-10-09 16:20:12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1、必须凭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件,下同)报名、考试,并对本人的身份证件的有效性负责。

必须持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报名点及规定时间内报名。持其它证件或证明者、身份证件失效者、不带身份证件者不得报名。报名时,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本考试管理所需的考生个人信息,并对签字确认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由考生签字确认后的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参加考试。持其它证件或证明者、身份证件失效者、不带身份证件或准考证者不得入场考试。

2、考生应在考前了解考试地点、考场位置及有关注意事项。

3、考生应自带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如蓝色或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或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严禁携带其它物品进入考场,如文字资料、纸张、报纸、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寻呼机、无线耳机等)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4、考生应在每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入场完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5、考试正式开始前,考生应认真听取考场指令,并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规定书写工具在规定栏目里填写(涂)好本人相关信息,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6、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7、必须使用规定书写工具在指定位置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或涂划有关项目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考生不得使用涂改液更改答案,否则,所涂题目记零分。

8、考生对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请示,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9、考试开始后9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已进入考场的考生不得提前离场。考试开始90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征得监考人员同意,交出所有考试材料,经监考人员在准考证上签字确认后,可以交卷离场。考生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10、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以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11、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须立即停止答题,监考人员收齐考试材料,在准考证上签字,并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退出考场。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人员验收签字或不配合监考人员工作,如造成考卷遗失等后果,由考生负责。

12、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13、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可以选择继续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除外)或自动放弃考试,但须保持冷静,不得在考场内与工作人员争吵,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考试结束后,可按照《违规处理告知书》告知的权利和办法,进行书面申诉。在考场内有过激行为影响其他考生考试或考试正常进行的,将被带离考场,取消考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