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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辽宁省反向小综合会考考务实施细则

时间:2005-04-28 12:47:48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经省政府和教育部批准,从2005年起我省实行反向小综合会考。反向小综合会考考试属水平考试,一次考试成绩长期有效。考试成绩提供给普通高校,作为普通高校对考生素质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及录取新生的参考成绩;同时作为高中毕业考试成绩之一及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必备条件。

第一章 报名

  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是参加考试的前期工作。凡参加考试的考生,都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参加考试。
  一、报名时间
  2005年3月23日—3月30日。
  二、报名对象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全省普通高中高二在校生必须参加考试;
  (3)2005年普通高中应届生(预想2006年再次参加高考的考生)、往届生、社会考生和在外省(市)借读的学生可自愿参加反向小综合会考。
  三、报名办法
  1.具有报考高考文科倾向的考生参加反向小综合的理科综合会考,具有报考高考理科倾向的考生参加文科综合会考。考生可以兼报文理两科反向小综合会考。
  2.普通高中高二在校生凭学籍证明和身份证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到县(区)招考办报名。在省外借读的普通高中高二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通知,组织报名。其他考生持相应的学历(力)证书,没有学历(力)证书的考生持考生所属部门的同等学力证明到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身份证丢失或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未发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具附带近期照片并加盖骑缝章的证明。
  3.考生报名实行电子照相。报名登记表、准考证、考场对照单等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照片。
  4.考生报名流程:填写报名信息表—资格审查—录入考生报名信息—电子照相—打印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本人进行校对并签字确认。
  5.报名时,考生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四、报名资格审查办法
  1.普通高中高二在校生实行所在中学和县(区)招考办两级审查,其他考生由县(区)招考办审查学历(力)证书和身份证。
  报名结束后,各县(区)招考办打印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信息汇总表,由学校和县(区)招考办资格审查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市招考办留存、备查。
  2.考生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否则后果自负。
  五、考试科目及计分办法
  反向小综合会考考试科目为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均为300分,省招考办统一命题。
  考试时间如下:
  时间科目日期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6月9日理科综合文科综合
  2005年应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的反向小综合会考理科综合考试单独进行,时间为6月10日上午8:30—11:00。
  六、会考考生号编排
  反向小综合会考考生号为考生的识别代码,反向小综合文理兼报的考生有两个会考考生号。
  会考考生号共13位,左起第1、2位为年份的后两位,第3至8位为市、县(区)中学代码,第9位为反向小综合会考考试科类代码,第10至13位为考生顺序流水号。
  非高二在校生第3、4位为考生户口所在市代码,第5、6位为所在县(区)代码,第7、8位用97—99表示。97为应届高中毕业生,98为往届高中毕业生,99为其他考生。
  会考考生号(13位)意义如下:

反向小综合会考考试科类代码:

七、考生报名信息采集
  1.考生报名时填写《2005年辽宁省反向小综合会考考生报名信息表》。
  2.报名点采用键盘录入方式录入考生信息。考生核对无误后须在《2005年辽宁省反向小综合会考考生报名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3.由县(区)招考办汇总、校验报名数据,生成会考考生号(13位)。
  4.市、县(区)招考办负责采集考生头像。
  5.县(区)招考办将报名数据上报市招考办,市招考办整理校验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招考办。
  6.省招考办汇总报名数据,编排准考证号。
  7.市招考办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印准考证、考场对照单。
  8.各市招考办向省招考办报送报名信息库的同时报送本市中学代码库、行政区划库、报名点代码库。
  9.考生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二章 试卷

一、试卷
  1.反向小综合会考采用标准化分卷考试。试卷分为两部分,一是试题卷,二是答题卡。其中试题卷分为试卷I和试卷II,试卷I为选择题,试卷II为非选择题。
  2.试卷I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作答,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必须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信息点用2B铅笔填涂;试卷II用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作答,卷面答题只能使用一种笔。
  3.使用汉语授课的考生试题卷一律用汉字作答。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考生的试卷,翻译成本民族文字,考试时发给考生对照卷。考生可用民族文字答卷,也可用汉字答卷,但一份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作答。
  4.反向小综合会考试卷分科分袋包装。试题卷大袋每袋内装32份,小袋内装10份;答题卡大袋每袋装30份,小袋每袋装10份。备用试题卷、答题卡每袋各装10份,省招考办值班用试题卷、答题卡每袋各装2份。试卷袋内装3条卷绳、3个密封签(1大2小)、外封皮和密封卷头各1个。试卷袋上标有绝密字样和解密日期,以及考试科目、试卷份数和考试时间。
  二、试卷分发领取运送保管
  1.领取试卷时必须由市、县(区)招考办主要领导带队,专人专车按规定日期持单位介绍信到指定地点领取。领取试卷人员要认真清点试卷的数量、科目是否相符,检查袋口密封是否完整,无误后,将装试卷的袋口封严,双方履行交接手续。
  2.试卷分发、领取、运送、保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章 考试

一、准考证号及座位编排
  反向小综合会考的准考证号编排原则为:统一交叉、随机编排。具体方法有两种,一是以县(区)为单位,考点内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分别交叉编排;二是以县(区)为单位,考点内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统一交叉编排。各市招考办根据本市情况选择以上两种方法中的一种,在准考证号编排之前报省招考办。为保证准考证号编排的公平、公正,省招考办相关处室的负责人、技术人员及有关领导集中在一起,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参加,共同用计算机对全省报名考生统一交叉随机编排,产生反向小综合会考准考证号。准考证号一经编排结束,任何人不得更改。为加强管理,完善互相监督机制,杜绝不正之风的干扰,省招考办在准考证号编排结束时立即备份数据,纪检监察部门和省招考办有关部门分别存档备查。
  准考证号为10位,具体意义如下:

会考考试科类代码:

  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考生单独编排考场。
  考生座位号编排:每个考场共有30个座位,从考场门起“七七八八”标准排列,考生要按《考生座位示意图》的安排入座。《考生座位示意图》属绝密材料,由省招考办通过计算机对考生准考证号的末两位序号,用排列组合的方法随机编排,生成座位号,按座位号打印座位图。座位图随试卷下发各考点,每科轮换一次。
  二、考点、考场的设置及组织领导
  1.反向小综合会考以县(区)为单位设立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2.考区设若干个考点。考点应设在县(区)政府所在地,选择在考生比较集中,交通便利,环境幽静、清洁,考场设施符合考试要求,领导重视、教师负责的学校。原则上应设在具备以上条件的中学。因特殊情况需在县(区)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经省招考办批准。
  3.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所在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在所在考区委员会和招生考试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副主考中一人分管考务、监考、试卷密封、保密工作,另一人分管后勤、保卫等工作。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1)。
  4.考点下设保密、考务、监考、试卷密封、后勤、保卫等组。每组设组长1人,工作人员根据考点大小和工作任务酌定。各组的职责如下:
  保密组:负责试卷在考点期间的交接、保密、保管工作。各工作环节要严格履行规定的手续。各考点在每科考试前到本市、县(区)保密室及时领取试卷,并于当科考试结束后迅速整理、密封答卷,及时送到市、县(区)保密室保管。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试卷在考点保管期间,必须放在保密室保管,并有3人以上专人值班,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保密室。保密室为考试期间专用,确保防火、防盗、防水、防鼠措施有效。
  考务组:在主考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包括考点的布置,考场的安排,桌号的标志,以及考前的宣传、咨询服务。负责到保密室领取试卷,向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履行交接手续。考试期间,汇总缺考人数,填写考务工作纪实。在主考领导下,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遇有紧急、特殊情况,可直接请示省、市招考办。
  监考组:设室内监考和流动监考。室内监考每考场3人,其中1人为组长。监考员负责本考场的考试组织,监督和维护考场纪律,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处理考场违纪舞弊行为,及时总结汇报每科考试的考场情况,为考生提供必要的服务,保证考试顺利进行。流动监考每层楼设1—2人,其职责是维护考场外部秩序,清理考场外无关人员,联络、沟通考场内外情况。考试期间,流动监考不得进入考场,室内监考不得离开考场。
  试卷密封组:严格按试卷装订程序和办法装订试卷,做到不露名、不露号、不倒装、不串页、无折叠、不压答案。
  后勤组:包括医护人员、司铃人员和其他直接为考生服务的人员。其职责是为考生考试提供医疗、司铃等必要服务,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保卫组:每考点设3人以上专职保卫人员。职责是负责考点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考点正常秩序不受侵扰。具体工作包括:检查进入考点的考生准考证、考试工作人员证件,清除考点的闲杂人员,维护考点秩序,处理严重违纪、扰乱考场纪律、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负责试卷的保卫和押运等工作。
  5.考点要悬挂横额,标明年度、考试性质及考点名称。门口设门卫,并竖立“请出示准考证和考试工作人员证”的提示板,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凭证进入考点。考点楼前应摆放标有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表及“考场分布示意图”的提示板并注明考场序号、考场起止号、考生人数,设立《考生守则》、违纪考生通报揭示板等宣传教育专栏。
  6.考点要设立主考室、保密室、考务室、医务室等。考试期间除上述场所和考场外,其它与考试无关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等一律用封条封闭。考点要有一部用于考试工作联系的专用电话。
  7.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门外设立门标,写明考场号、考试时间、科目、考生准考证起止号。考场内应安全、安静、清洁、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桌面平整。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它物品,对与考试有关的字、画加以覆盖。每考场内设30个座位,单人、单桌、单行,从考场门起按“七七八八”标准摆放,桌口朝前。考生之间前后距离80厘米以上,左右距离100厘米以上。
  8.考场窗外6米内为考试禁区,划警戒线,有专人警戒。考试时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监考员、监察员、主考、副主考等凭证件进入考场,其他人员一律禁入。
  三、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
  1.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受到保护。
  2.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熟悉考试业务,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3.考试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制,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4.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与答卷(含答题卡);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考生的任课教师和班主任不得担任监考员;本校教师不得承担本校学生的监考工作。
  5.考试工作人员工作时要佩带胸签,胸签由市或县(区)招考办统一编号、制发,发放时要登记。
  四、考前准备
  1.从领取试卷之日起到试卷送达指定地点之前,各级招考办均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值班工作由各级招考办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另含三部24小时开通的手机电话)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上下级招考办。各考点要有专人看守电话。考试当天晚八点前向省招考办书面传真汇报考试情况。
  2.领取试卷后各市要认真核实试卷数,并将核实情况报省招考办。
  3.考试前对监考人员、工作人员要进行严格培训,明确任务和职责,熟悉和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及纪律要求。各考点要提前进行试卷装订、密封训练。
  4.要重点加强县和郊区考点、考场的监考工作。在选派监考员时,下述两种措施务必做到其中一种:(1)各县(区)、郊区的监考员每考场至少交叉1人;(2)市招考办向县、郊区每考场派一名监考员。有条件的市可以采取各考区监考大轮换的措施,同时各考场每考一科轮换一次监考员。
  5.因为试卷丢失、被盗等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省招考办和县(区)、市保密局。如尚未破案,经查清失、泄密范围后,考前则在该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则此次考试无效,经省招考办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考试。
  6.考点内要张贴考场编号、厕所和医务室的分布示意图,公布《考生守则》和考试时间表。
  7.考前要召开考生领队会,提出对考生进行思想教育和诚信考试教育的要求,宣布有关注意事项。在考试期间,各单位考生领队必须按照考点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五、考试监察
  1.为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考风考纪的管理,在全省实行省派督察员、各市、县(区)选派监察员制度。监(督)察员是省、市、县(区)招考委向各考点、考场派出的工作人员,代表各级招考委对考试工作、考场纪律进行监督检查。
  2.市、县(区)招考委在选派监察员时,要注意质量,选调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有组织能力的市、县(区)机关、学校等有关部门的科(股)级以上的干部担任。
  3.监(督)察员要认真学习、熟悉考试的各项规定。对于违纪舞弊行为及考试管理方面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要敢于坚持原则。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4.监察员在考试前两天到达县(区)或考点,要做好三项工作(1)了解监考人员的培训情况;(2)检查考场准备落实情况;(3)检查保密室和试卷保管分发过程中的安全保卫措施。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设置考场、保管分发试卷等现象,监察员要及时向当地招考办提出建议,仍不改者,迅速上报省、市招考办给予妥善处理。如发现试卷保管分发过程中有失泄密现象,要协同当地招考办或考点主任,及时认真地加以处理。
  5.监(督)察员既要对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又有权对主考、监考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主考、监考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有舞弊行为的,有权向当地招考委提出处理建议。
  6.监(督)察员对《考试工作程序》和《监考员职责》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者,要查明原因,对主考、监考人员不执行《考试工作程序》和《监考员职责》、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后果的,报告当地招考委及省招考办。
  7.监(督)察员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主、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有权过问,并主动协同当地招考办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关人员。
  8.监察员在执行任务中,发现上一级有关人员和非本考点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考场纪律,有权当场质询并及时向上级招考委汇报情况。
  9.各考点监察组要向县(区)监察组汇报当天的考试情况,县(区)监察组要向市级招考委汇报当天全县(区)的考试情况。
  六、考试、监考工作程序及监考纪律
  1.考前40分钟由考点主任开启《考生座位示意图》,分发给各考场,监考人员按《考生座位示意图》所示,贴会考考生座位号。《考生座位示意图》要粘贴在黑板上,以便考生监督。
  2.考前35分钟,由2名监考人员共同领取试题卷、答题卡、考场对照单、草纸等备品,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所标明的科目是否与本考场考试科目相符。核对无误后直入考场。
  3.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的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然后核对准考证、身份证与考场对照单是否相符。
  4.监考人员应认真向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守则》及考试注意事项,并提醒和检查考生将考试规定之外的物品上交。同时把省、市招考办监督举报电话和监考人员编号书写在黑板上。
  5.开考前15分钟,指导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生序号及科目。监考人员须当众将试题卷袋和答题卡袋沿第一次拆封线拆封,并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和试卷份数。如发现试卷份数与试卷袋上所印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应立即请示主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如需启用备用题和答题卡,必须经省招考办同意,并在考后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招考办。
  6.开考前5分钟开始分发试题卷。考生得到试题卷后,监考人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题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题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然后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等在试题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和考生序号。同时,监考人员将本节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题卷页数、试题数目写在黑板上。在此时答卷者属违纪,要按规定处理。
  7.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提醒考生在答题时不要把答题卡涂破、擦破,不要折叠,不要当垫板用。
  8.考试开始5分钟,一名监考人员在台前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在考场后面监试,第三名监考人员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题卷、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考生序号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考场对照单上的照片及身份证是否相符。如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9.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监考人员负责对本考场的缺考卷(缺考考生的试卷)、空卷(尾编考场多余的试卷)分别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试卷II总分处和答题卡姓名处填写“缺考”、“空卷”字样。空卷还需在考生序号处填写“空卷”字样。缺考卷的信息点和缺考情况由监考人员填涂。监考人员所用的试卷II,在总分处和考生序号处填写“作废”。监考人员不准带走任何试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病,应及时通知考场外两名工作人员陪同考生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10.条型码和考场信息卡的发放粘贴
  (1)省招考办根据考点设置情况和考试时间安排,分考区、考点,按时间顺序打印“条型码考场对照方块”,并装入信息卡袋中,每个考点一个考试时间一袋,随试卷一同发放。
  (2)“条型码考场对照方块”的信息与考试信息相对应。“条型码考场对照方块”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含有考试时间、考区编号、考点序号和首考号等信息,下半部分含有条型码、考试科目编号和考试科目名称等信息。
  (3)条型码的发放和粘贴由考点考务组负责。开考15分钟后,负责条型码发放和粘贴的工作人员打开本考点本次考试的信息卡袋,按照“条型码考场对照方块”的信息(考试时间、考区、考点、考试科目、首考号),将条型码考场对照方块(不干胶)和一张考场情况信息卡,发放到各考场。
  (4)负责条型码发放和粘贴的工作人员将考场的“条型码考场对照方块”的上半部分(即①汉字信息部分)粘贴在“信息卡”的左下方(贴①考区考场信息条处)。“条型码考场对照方块”的下半部分(即②条型码)粘贴在转换单上的右上角(贴②条型码位置)。
  (5)考场情况信息卡由监考人员负责填涂,记事栏可以记载有关考试特别需要说明的事情,并签字。
  (6)考试结束时,负责条型码发放和粘贴的工作人员收回本考点各个考场的考场情况信息卡,并装回原信息卡袋里,密封后上报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随试卷上报省招考办。
  11.开考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12.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距离终考所剩时间。
  1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须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然后全体起立,不准退出考场。仍继续答卷的按违纪处理。一名监考人员统观全场,另外两名监考人员一人收答题卡,一人收试题卷和草纸。监考人员应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正确,试卷份数、页数是否完整。将试卷按试卷I、试卷II、答题卡依考生序号(包括缺考)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如发现参加考试但未答题的考生试卷,经三名监考人员确认,在总分处填写“白卷”。答题卡数和试题卷数必须相符,严防丢失。核对无误后允许考生依次退出考场。
  14.因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拖延开考,须由考区主任逐级报省招办批准,延迟考试结束时间,但延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15.监考人员采取抽签方式每科轮换一次。每个考区要将每个考点每科的监考人员名单报市招考办存档备查。
  七、试卷装订
  1.试题卷一般是横长方形的四开纸,收卷时必须沿折叠线把试卷对叠成八开,并注意将有姓名和准考证号的第一页叠在外面。试题卷如果是单页的八开用纸,则无需折叠。检查无误后,3名监考人员同时带试题卷、答题卡到试卷密封组进行复核。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交由试卷密封组进行装订密封。
  2.试卷I只装订,不密封。试卷II装订和密封前将两头撞齐,然后用密封卷头将本考场全部试卷有姓名和准考证号的一角全部包裹好,通过四个密封眼儿用卷绳对穿把试卷密封订起来。装订后以不压答案,不露姓名、准考证号为标准,绳结打在试卷本背面。
  3.试卷本密封完毕,贴上小封签,再包上试卷外封皮,试卷外封皮上的棱线与试卷本上的棱线必须取齐,然后通过三个装订眼儿用卷绳对穿把试卷装订起来,绳结打在试卷本背面。打结后,剪掉过长绳头,再贴上密封签,封签上不要签字盖章。
  4.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少数民族中学考生,无论采用那种文字答卷,均按考生的顺序号将32份所答试卷装订成一本。
  5.试卷装订后,经专人进行第二次复核。主要内容是:复核非选择题试卷外封皮、试卷袋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考场记录是否完整,严防露名、露号、倒装、串页事故的发生。无误后,复核人签字,将试卷装入试卷袋密封。
  6.试卷密封组将密封后的试卷袋交保密组,履行交接手续。统一评阅试卷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阅密封答卷。
  7.违纪、舞弊考生的取证材料和考生书写的草纸一律不装入试卷袋内,由县(区)招考办封存。
  八、考试答卷、答题卡送省办法
  考试结束后,县(区)招考办立即整理、清点全部试卷考场信息卡,迅速送交市招考办。市招考办按指定的时间将试卷II、答题卡、考场信息卡等相关材料送至省招考办指定的地点。试卷I由市招考办送保密室封存。试卷的运送、保管、交接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考试违规处理
  1.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执行。
  2.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1)监考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填写《违规考生事实认定书》。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三名监考员签字确认。
  (2)监考员负责将考生违纪情况填涂到《辽宁省反向小综合会考考场情况信息卡》上。
  (3)考点汇总《违规考生事实认定书》,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上报县(区)招考办,县(区)招考办复核后上报市招考办。
  (4)市招考办将违纪考生处理结果填写《辽宁省反向小综合会考违规处理名册》,考试结束后,随试卷送省招考办。《违规考生事实认定书》由市招考办留存。
  (5)考试成绩公布后,市招考办对考生出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最终处理结果填写《反向小综合会考违规考生处理决定送达书》,并负责送达考生本人。
  (6)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招考办做出处理,并填写《反向小综合会考违规考生处理决定送达书》,由市招考办负责送达考生本人。

第四章 评卷

  评卷工作由省招考办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实施、安全保密等另文规定。

第五章 考试成绩

  反向小综合会考成绩不提供原始分数,以等第形式体现,分为A、B、C、D四个等第,其中D为不及格。成绩单由省招考办打印,各市招考办核对无误后下发。同时省招考办将全省反向小综合会考考生违规记录如实地提供给省教育厅和普通高校。

本细则由省招考办负责解释。

  附件:1、主考、副主考职责
   2、监考员职责
   3、考生守则
   4、辽宁省反向小综合会考考场信息卡
   5、2005年辽宁省反向小综合会考工作日程

附件1: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布置考场及考点,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需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主考、副主考二人签名负责。
  五、负责对因违规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和因违规需中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偶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
  六、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以及答卷的装订与密封,并指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的地点。
  七、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八、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附件2:

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守则》,宣布考生注意事项。
  三、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它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生序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其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更正。
  四、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五、发现考试中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六、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察员、巡视员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七、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八、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等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附件3:

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它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无身份证者应开具公安机关证明),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带有储存、记忆、录放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生序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和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和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挟带答案,不准旁窥、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不准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纸带出考场。
  九、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卷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人员的指令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