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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反向小综合会考考务工作规定

时间:2005-04-28 12:30:35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高考科目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保证反向小综合会考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向小综合会考是指高考有报考文科倾向的学生在高二期间参加理科综合的会考;高考有报考理科倾向的学生在高二期间需参加文科综合的会考。
  第三条  反向小综合会考对象为全省普通高中高二在校生。2005年应届毕业生(预想2006年再次参加高考的学生)、往届生、社会考生和在外省(市)借读学生可自愿参加反向小综合会考考试。
  第四条  反向小综合会考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反向小综合会考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反向小综合会考考试属水平考试,一次考试成绩长期有效。考试成绩提供给普通高校,作为普通高校对考生素质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及录取新生的参考成绩;同时作为高中毕业考试成绩之一及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反向小综合会考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绝密材料。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反向小综合会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反向小综合会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反向小综合会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  报名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负责组织反向小综合会考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收取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用于反向小综合会考考试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四章  命题和试卷

  第十三条  省招考办负责全省反向小综合会考考试的命题、制卷工作。
  第十四条  命题、试题的印制,试卷分发、领取、运送、保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派督察员、巡视员、监察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反向小综合会考以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委员会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县(区)政府所在地。如在规定以外设考点,须报省招考办批准。
  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两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一)。
  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十八条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的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间距80厘米以上,左右距离100厘米以上。
  每个考场内配备三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守则》(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  省招考办以县(区)和科类为单位随机编排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招考办按省招考办提供的数据和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打印、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存根保留半年。
  第二十一条  各级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考试。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须遵守《考生守则》(见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  用汉语授课的考生,笔试一律用汉字答卷;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考生,考试时试卷翻译成本民族文字,发给考生对照卷,考生可用民族文字答卷,也可用汉字答卷,但一科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
  第二十四条  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考试机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招考办。
  第二十六条  全部考试结束后,各市招考办将考试情况书面报告省招考办。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实施考试,市招考办须及时报告省招考办,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第二十八条  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各级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省招考办。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考前则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省招考办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第六章  评卷

  第二十九条  评卷工作由省招考办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条  考生答卷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期为一年。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三十一条  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评卷工作由省招考办委托高等学校承担并设评卷点。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省招考办派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件四)。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报省招考办。
  第三十四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有中学教师或教研员参加。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件五)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见附件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评卷中发现一个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报告省招考办。

第七章  公布成绩

  第三十七条  反向小综合会考成绩以等第形式体现,由省招考办打印成绩单,各市招考办负责发放。

第八章  考风考纪

  第三十八条  全省反向小综合会考考试工作,纳入全省考风考纪评审工作范围。
  第三十九条  反向小综合会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全省反向小综合会考考风考纪评审工作的原则、办法和程序等有关规定,按《辽宁省高中等教育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未经省招考办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出版和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布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招考办负责解释。
  附件:
  一、主考、副主考职责
  二、监考员职责
  三、考生守则
  四、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五、评卷人员守则
  六、评卷工作要求

附件一:

主考、副主考职责

    1.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布置考场及考点,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4.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主考、副主考二人签名负责。
  5.负责对因违规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和因违规需中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偶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
  6.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指派专人保 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的地点。
  7.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8.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附件二:

监考员职责

    1.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守则》,宣布考生注意事项。
  3.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它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其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更正。
  4.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5.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6.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7.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各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8.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9.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附件三:

考生守则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无身份证者应开具公安机关证明),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笔(黑)字迹的钢笔、元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像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储存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8.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纸带出考场。
  9.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人员的指令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附件四:

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1.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按时完成评卷任务。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2.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答案和评分参考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
  3.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和评分参考及评分细则。
  4.检查执行答案和评分参考及评分细则的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5.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和评分参考及评分细则的分岐意见。
  6.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对试题、试卷的分析报告,并对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提出意见,报省招考办。

附件五:

评卷人员守则

    1.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2.严格掌握评分标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3.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进入评卷场所。
  4.不得将答卷、评卷及统分的文件、资料等带出工作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私自进入答案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
  5.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其他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要清楚,如更改,必须有组长或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6.不得私自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7.爱护答卷及各种资料,不得损坏答卷。
  8.保证评卷场地安全、安静。

附件六:

评卷工作要求

一、选择题评卷注意事项
  1.选择题采用计算机评卷
  2.成立计算机评卷领导小组,组织评卷工作。
  3.培训评卷人员,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工作。
  4.编制评卷软件。评卷软件必须经过试运行,在正式评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5.标准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两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标准答案在计算机中的存储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6.制定严格的评卷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1)评卷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元珠笔,不准携带其它笔、像皮、软盘等进入评卷场所。
  (2)评卷组备有专用铅笔和像皮,由专人保管。
  (3)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原答题保留备查。
  (4)建立责任制。各评卷小组要有工作纪录,小组之间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字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修改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的数据,并要有计算机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7.评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
  8.评卷工作中,每个工作单元要做好数据备份,加强计算机磁盘使用的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9.加强计算机评卷的质量检查。
  10.客观题评卷结束后,应将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制作备份盘,保存好数据。
  二、非选择题评卷注意事项
  1.计算题、证明题和论述题等主观题采用人工评卷。
  2.评卷人员在评卷过程中应按规定签署姓名。
  3.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计扣除分数。
  4.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5.各学科每天的复查量不得少于当天评卷数的20%。若有与原评卷教师不同意见,由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裁决。
  6.积分复核人员对各题分数、全卷分数全面复核。
  7.分数的订正由评卷点指定专人负责。订正后,加盖评卷点分数校对章。
  8.评卷人员、复查人员、积分复核员及分数订正人均应签字负责。
  9.对有异常情况的试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一致,在密封红外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的考生答卷等)先评分,同时填写《答卷异常情况登记表》,由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省招考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