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朝阳招生考试之窗

请关注"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

首页 研究生 正文

2005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时间:2004-09-21 12:05:35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伟大祖国,拥护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

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

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

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

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  

 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41所学校是: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

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

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

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安徽师范大

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

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

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

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38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

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吉林

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

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

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

学。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试办学校不

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

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

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88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

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

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

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

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

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

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

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

济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

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

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

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上述各高校,录取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时,只从参加“MBA 联考”的考生中

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六)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

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10月25日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办法由学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

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到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

留资格。  

  三、报名

 (一)网上报名:2005年硕士研究生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04年10月8日―31日每天8:00-23: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

改报名信息。

 2.考生自行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http:www. chinayz.com.cn)浏览报考须知,

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

,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

,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校正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3)参加“法硕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5)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6)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所有考生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2004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2.现场确认地点:考生到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网上公告中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确认网

报信息、缴费和照相。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参加联考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

报考点确认;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直接到招生单位或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

考点进行确认报名,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

 3.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加学生证)、现役军人(文职干部)证件和网上报名

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查验;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交纳报考费;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五、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招生单位将在复

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

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

取资格或学籍。  

  六、考生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七、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2005年1月22日至1月23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

30,下午14:00-17:00,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初试科目:

 1月22日上午

 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及单考科目为政治理论(满分为100分);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初试联考科目为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

 1月22日下午 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1月23日上午 统考数学或西医综合或中医综合或1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

 1月23日下午 业务课(满分为150分)

 以上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四)考试大纲及命题    

 1.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

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2.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3.“MBA联考”的初试科目(英语、综合能力)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

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政治理

论改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在复试中进行)。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4.“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

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

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法律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五)初试考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 MBA联考”的考生到报

考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

由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单位负责发出。

 (六)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

试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

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不含“ MBA”和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招生单位要全

面、严格复试。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每

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3.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

治区域。

 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以网报填写的为准,复试时更改无效。

 (七)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的生源情况

,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

一的参加复试最低分数线。

 对报考统考、MBA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生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34所高校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

 各招生单位原则上进行120%左右的差额复试。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

录取的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只能转到其他校本专业录取,不得转

其他学科专业录取;未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

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录取。  

 调剂复试的要求以教育部2005年录取工作通知规定为准。

  八、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九、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

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者,不予录取。  

 参加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

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

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

学习。

  十、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

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

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

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

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接解放军

总政治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