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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考务管理规则》

时间:2004-08-26 16:21:43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正常实施,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是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测试应试者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的等级水平考试。

 

第三条 举办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目的在于推动计算机知识的普及,促进计算机知识与技术的推广应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为劳动力市场服务, 即为人员择业、人才流动提供其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的证明,以便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有一个统一、客观、公正的标准。

 

第四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遵循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设定,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负责本地区考试的组织、实施,并对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考点一般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依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遴选,报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具体负责考试的实施,并对省级考试承办机构负责。

 

第六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要职责是:

 1、制定、解释考试有关的规章、制度;

  2、宣传、推广、指导、协调、组织、实施该项考试;

 3、指导、管理各级考试承办机构和培训机构;

 4、组织制定、编写考试大纲和培训辅导材料;

 5、组织命制试题、答案,制定评分标准;

 6、研制、发放考试必需的计算机软件;

  7、印制和发送试卷、答题卡等考试资料,以及发送前的安全保密工作;

  8、确定评卷方式,确定各级别合格、优秀分数线;

 9、考生信息以及笔试、上机成绩的审核、确认、公布、备案、统计、分析;

10、印制、发放和组织打印合格证书;

  11、组织有关各级机构人员培训、考核;

12、省级承办机构的认定、审批、撤消、管理;

13、开展考试研究与交流;

14、其他全局性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省级承办机构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该项考试的组织实施,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省级承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规则》、《手册》及其他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该项考试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宣传、推广、组织实施工作;

2、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规划、审批、管理、评估、撤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点。将考点按有关规定编号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3、公布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手续等,接受考生咨询,组织考生报名,按照规定采集考生信息;

 4、申报、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试卷等考试资料,复制上机考试系统盘及有关资料,指导、监督试卷保密与保管工作;

  5、负责考风考纪;统一培训、调配监考人员;组织考试巡视、监督工作;

    6、受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组织评卷工作;

 7、印制有关材料,填写并汇总各种报表;

  8、该机构应配置必要的设备和专职管理、技术人员,并接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有关培训,并持证上岗。

9、组织所属考点考务和考试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10、负责考试信息管理(包括考生考籍管理)和本省内的成绩管理工作,并按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上报有关数据。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考生成绩;

    11、受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打印、颁发并管理合格证书;

    12、负责考试收费,按时按规定向教育部考试中心财务处完成财务结算;

13、开展考试研究与交流;

14、完成教育部考试中心交派的有关工作。

根据省级承办机构工作的需要,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承办机构指导下,受省级承办机构的委托,可负责本地区该项考试的试卷(含上机考试系统盘和有关的保密材料)的运送、保密、保管、发放、回收等工作。承担考场监督、监考人员调配与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各省级承办机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合理规划考点布局。合理规划考点的原则一是要方便考生报考,二是要有计划地控制考点数量。一般来说,地(州)级以上城市应设置考点;已经有一定数量考点的地方不得继续盲目增设考点;考点数量过多的地方,应进行必要的调整,逐步消除千人以下的考点。规划考点布局时,要防止照顾部门或行业的要求单独设点的现象发生。

考点布局规划完成后,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由省级承办机构对现有考点定期进行认证和动态评估,择优保留,必要时可以取消不合格的现设考点,补充新考点。重新认证和新批考点时要严格按照考点设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执行,尤其要重视考点管理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要选择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考点作为中心考点,从业务上指导和帮助其它考点。不得跨省设考点。任何考点不得设分考点。

认证、评估通过和新批的考点应编号,待有关信息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同意后,考点方可开始准备、组织考试。

考点认证、评估、新批、撤消等工作原则上每半年一次。

 

第九条  考点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以及职责

(一)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

2、    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考,成立考试领导小组;

3、    具有一定数量、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负责心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且通过省级承办机构的培训、考核、备案,持证上岗;

4、    能容纳在本考点报名的考生的笔试和上机考试;

5、    考试期间应成立安全保卫、医疗等工作小组,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6、    机器设备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设备验收标准各项要求;

7、    能保证试卷及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

8、    具有一定的考生规模;

9、    应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10     、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考试专用长途电话,能够随时上网。

(二)考点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省级承办机构书面申请;

2、省级承办机构根据考点布局等因素,按照考点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查;

3、省级承办机构对考查合格的单位,要求申请单位派一人参加考务管理员培训,派一人参加系统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级承办机构发放上岗证;(上岗证式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计,由省级承办机构印制,

4、 省级承办机构将审批后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审批表》(附七)连同数据库(数据库结构见附九)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待备案同意后,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标牌式样制作、下发标牌。考点开始准备考试工作。

(三)考点接受省级承办机构的业务领导。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担任考点的主考,负责该考点的考试工作,并可设立多名副主考,辅助完成工作;设考务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考务工作;设系统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上机考试等技术工作。考点主要职责是:

1、照《手册》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报名、考试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2、试卷等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3、接受考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4、考试宣传工作、接受考生咨询;

5、考试收费;

6、发放成绩单和转发合格证书;

7、 遗留遗留问题的汇总、上报。

 

第十条  建立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

考点考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接受省级承办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述人员如有更换,必须重新进行考核、备案、发证。

每次考试结束后,教育部考试中心要对各省级承办机构就考试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各省级承办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巡视员的巡视记录、考点的考后总结等对考点进行量化考核、评估。

对不合格的省级承办机构、考点进行警告、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条 省级承办机构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考点。中心考点受省级承办机构的委托,除完成考点的基本工作外,还可承担:

 1、对各考点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的培训;

    2、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阅卷教师条件的规定,组织、选聘、培训笔试阅卷教师;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阅卷工作;

 3、按省级承办机构要求安排对有关考点进行考试各环节的技术支持和处理工作;

 4、其他所需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成立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策划和指导考试。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学科发展,设计考试方案,制定考试实施计划;

    2、审定考试大纲,指导教程、教辅等考生学习媒体的编撰;;

 3、制定考试的命题原则,指导命题工作,推荐命题人员;

 4、研究考试发展,监督、指导、评估考试的实施,提供考试咨询。

 

第三章 考试材料的制作

 第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大纲》,规定各个等级考试的知识范围、能力要求,确定试卷结构,公布样卷。

 

  第十四条 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版、复制;其中,评分标准考试结束后密级仍为秘密,因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章 考试的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89教密字[001]号)的有关规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评分时用的样卷,下同)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启用后仍属秘密级材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放给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在非机要通道运送时应以密封车运送,三人以上押运(须有公安人员协助);任何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运送途中,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的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负责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必须责任到人,确保安全。

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交接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核对数量、检查密封、双方签验的交接手续。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在收到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材料后,应签发回执。回执应有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省级承办机构的公章。

 

第十八条 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级考试承办机构都要建立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保险柜和防火器材;并要经当地公安、机要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保密室的保险柜内。存放期间,必须有专人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管理。保密室要有严格的责任制、交接手续和值班记录。

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上机考试系统盘在考试前,按照有关《手册》规定,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系统试安装和正式安装。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承办机构应安排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一级考试承办机构。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考试承办机构,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二十条 因试卷丢失、被盗或其它原因造成试题、上机考试系统盘、答案或评分标准失密、泄密,当地考试承办机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同时立即向上一级考试承办机构和当地公安和保密机构报告。如未能及时破案,经上一级考试承办机构批准后,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在失密、泄密范围内实施的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宣布无效。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考点应立即整理、清点并装订密封好全部试题、考生数据、答卷(答题卡),按要求送(交当地)考试承办机构指定地点。试题、上机考试系统盘、数据、答卷(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均按前面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试题回收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考试材料的保密、回收工作,各考点的试题回收工作由考点主考负责。严禁以任何形式复制、泄露考试的各种试题、上机考试系统盘,违者将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题的将取消其设考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统一评阅答卷(答题卡)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密封的答卷(答题卡)袋。

 

第二十四条 评卷点应建立严格的保密、保管制度。考生答卷的保管室应设于二层楼以上;昼夜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入评卷场应凭规定的证件;评卷人不得擅自将答卷或评分标准带出评卷场所;评卷点内的收发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考生的答卷(答题卡)及其成绩等考试信息公布前属国家秘密。各级考试承办机构要有明确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考试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有关材料的保存时效

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笔试试卷、考生答题卡和答题纸,由考点负责回收,清点后,交省级承办机构,由省级承办机构妥善保存半年备查,半年后统一进行销毁;

2、上机考试考生原始数据,由考点妥善保存半年备查;

3、上机考试考生回收数据,由省级承办机构保存半年备查。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必须做到严密、严格、严肃。

 

第二十八条   报名和考场编排

 1、考生不论年龄、职业、学历,均可根据自己学习和使用计算机的实际情况,选考不同等级的考试。考生一次只能报考一个等级(含笔试和上机考试)、类别的考试。

 2、考生报名须登记正确的个人信息,并交纳考试费用。

  3、省级承办机构和考点应及时公布当年的报名时间、地点及有关的报名手续,并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4、考点应保证采集的考生信息准确无误,并根据《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信息标准》(第六版)按时将报名信息上报省级承办机构。

 5、考点(或省级承办机构委托的其他单位)负责编排准考证信息和考场信息;

6、编排无误后,由考点(或省级承办机构委托的其他单位)向考生发放准考证和公布考场,并向省级承办机构上报报名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试卷申报

各省级承办机构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汇总、统计本省内的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部考试中心申报试卷。

 

第三十条  组织考试

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分为一级(包括一级B)、二级、三级、四级。二级分为Basic、FORTRAN、C、FoxBase+、Visual FoxPro、Visual Basic六个科目,三级分为PC技术、网络技术、信息管理技术、数据库技术四个类别。

2、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考试包括笔试和上机考试两部份。一级B类考试采取“无纸化”考试形式,考生在计算机上完成考试答题。

  3、考试每年两次,上半年考一、一级B类、二、三级。下半年考一、一级B类、二(除FORTRAN外)、三、四级。

  4、考点按《手册》要求做好笔试和上机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

 5、考试期间省级承办机构和受省级承办机构委托的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派巡视员,检查各考点的考试进行情况,并填写巡视员巡视记录。

 6、考点及受省级承办机构委托的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答卷和上机考试考生数据回收盘、上机考试系统盘等有关材料回收、核对、密封后,送(寄)至指定地点。

 

第六章 评卷、成绩处理与认定

  第三十一条 受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评卷的省级承办机构根据《手册》制定评卷管理办法,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可委托中心考点承担笔试评卷工作,按照《手册》有关选聘评卷员的要求,统一组织评卷。

 

第三十二条 笔试选择题部分由机器评阅。笔试主观题部分由符合条件的阅卷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评分标准评阅。

 

第三十三条 上机考试成绩评阅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抽查评卷点的评卷质量。

 

第三十五条  该考试笔试、上机考试公布等第分数,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60分为及格、59-0分为不及格。

 

第三十六条 评卷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级考试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笔试和上机考试成绩评阅、合并、处理。所有成绩处理完成后,应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报告考生信息和成绩,其间不得以任何名义、理由向社会公布成绩。在得到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布。凡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擅自公布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该省级承办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笔试或上机考试成绩只有一门合格的,下次考试该门成绩、等第保留。

 

第三十九条 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省级承办机构、中心考点、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点、评卷点均不得发布(或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人)涉及考生群体成绩信息以及阅卷员的相关信息资料。考生的答卷、上机成绩解密后的信息及其成绩在正式公布以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七章 证 

 第四十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计、印制、颁发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并安排打印工作。证书通过机要通信(即邮政机要)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承办机构。

 

第四十一条  受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的省级承办机构负责本省证书的管理、打印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合格证书内容以中、英两种文字书写,全国通用。合格证书包括:考生姓名、考生身份证号、考试日期、考试等级、成绩等第、照片等。该证书可作为人员择业、人才流动的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证明,可供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时参考。

 

第四十三条 笔试、上机考试成绩均优秀者,在合格证书上注明“优秀”字样。其他笔试、上机考试成绩均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证书上注明“合格”字样。

 

第四十四条  合格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可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查询。

 

第八章 考试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不合格的省级承办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警告、批评、通报直至撤消其承办资格。

 

第四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点,省级承办机构(必要时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暂停或取消考点资格:

 1、发生严重考场事故、集体舞弊、试题泄密的;

  2、考场秩序混乱的;

3、考后评估未达标的;

4、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未通过省级承办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的;

     5、不执行有关规定,自行其是的,造成后果严重的。

 

第四十七条 考生在考场出现作弊、替考及其它违纪等情况,各考点应记录情况并报告上级考试机构,由省级承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教育部出台新的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教育部考试中心将予以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命题教师及涉密工作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省级承办机构、各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考试期间派专人值班。



   第九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为确保考试的正常实施,各级考试机构应该按要求配备考试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应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考试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考试工作人员。

如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不得参与监考、评卷和登分工作。

 

第五十三条 省级承办机构:

1、各省级承办机构必须根据考试的规模和发展配备与之相适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考务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

2、各省级承办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要钻研业务、深入实践,并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3、为建立、健全各级考试承办机构考试信息的采集、管理、通讯等多级网络,各级考试承办机构应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和规范化。

 

第五十四条 考点:

1、考点是考试的直接组织、实施机构,考点在考试期间必须具备所需的考试工作人员;

2、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包括考点主考、副主考、考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笔试监考人员、上机监考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卫生人员、保密员等;

3、各类考试工作人员必须由规定的机构聘请,并接受规定内容和方式的培训和考核。

4、各类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组织考试。

 

第八章 考试费用

 第五十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省级承办机构应按工作所需确定收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由教育部、国务院报有关部门批准确定省级承办机构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上缴的费用标准。对考生的收费标准由省级承办机构自定并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批准。各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机构交纳考试费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原下发的有关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具体的操作细节按照《手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