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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时间:2004-08-26 15:55:36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一、所有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在考后半年内完成,过期不予办理。
  二、考生报名时在考生信息确认单上签字后,今后的信息不再更改。考点的考生报名信 息确认单(考点留存)要保留半年备查。
  三、由于考生个人原因遗失、损坏证书的,原则上不予补办或更换。
  四、对于军人或没有身份证的考生,证书上不打印身份证号码,待有了居民身份证后,自行添加即可。
  五、遗留问题的上报由考点收集后,报省级承办机构汇总、核查,随下次考试成绩一并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