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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内容的有关规定

时间:2004-03-31 16:48:43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一、考生不得身着国家机关发放的制服进入考场,不得携带武器、寻呼机、移动电话、收录音机、外语电子辞典及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等参加考试。凡带有书包、书籍、纸张、文具盒等物品的,都应集中存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方,不得随身放在座位上,某些专业的课程需要携带计算器、测绘工作等,按《报考简章》上的规定办理。
  二、开考前20分钟按《考生考场采集指纹须知》规定开始采集指纹并签字确认,采集指纹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三、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准交卷出场。因故离开考场(包括上厕所)必须交卷,不得再返回考场答卷。
  四、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纪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A级违纪处理,扣除该科考试所得分数的50%。
携带寻呼机、移动电话、收录音机、外语电子辞典等不许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的;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以及在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答卷的;在试卷规定的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有意在答卷上做其它标记,用规定以外的笔和墨水答题的;在试题或答卷上使用涂改液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B级违纪处理,该科成绩作废,延期一年毕业。
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以及在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答卷,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有意在答卷上做其它标记,经指出坚持不改的;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在试卷上故意填涂他人姓名、考号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C级违纪处理,取消当次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延期二年毕业。
传、接答案,交换答卷的,强抢他人答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的,将试卷带出考场的,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D级违纪处理,取消已考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开除考籍。
  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伪造证件、学历证明、档案等以取得考试资格,由他人替考或自学考试考生代他人参加考试的,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
  其中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考试和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及国家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已阅读上述有关规定,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接受处理。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