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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学考试教材管理,打击盗版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3-11-07 15:45:50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自学考试教材供应是自学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考试机构的工作职责,加强自学考试教材管理是保证自学考试质量、促进自学考试发展的重要环节。
  自学考试教材供应工作在各市招考办及各助学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主渠道发行工作得到了加强,供应秩序有一定好转。但是,个别书店和助学单位因受经济利益的诱惑,非法盗印或购买盗版教材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侵犯了作者、出版部门和考生的利益,严重干扰了自学考试教材供应秩序。这已经引起全国考办及省招考办的高度重视。这种违法行为不制止,将会影响到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严重干扰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根据全国考办关于印发《打击盗版行动计划》的通知,([考委办函[2003]68号]);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03年秋季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新出联[2003]15号);关于印发《维护全国考委着作权打击盗版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教考试办函[2003]5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市招考办和助学单位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认清盗版教材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盗版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市招考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
  二、分工负责,狠抓落实。
  
各助学单位要对用书情况进行自检,拒绝盗印或购买盗版教材。各市招考办要指定专人对辖区内各助学单位自考教材、辅导书的订购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03年11月30日前报省招考办。有盗印或购买盗版自考教材行为的助学单位,市招考办有权责令其说清盗版渠道,写出书面检查,并要负责将卖给考生的盗版教材收回,由市招考办负责销毁,以维护考生正当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在《辽宁招生考试》上通报批评,并且不允许在《辽宁招生考试》上刊登该单位有关招生方面的信息,对使用盗版教材涉及的专业,省招考办不审批该助学单位相应专业的招生广告。
  助学单位对自考考生教材供应是否按省招考办有关规定进行,将作为今后对全省自考助学单位评估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有盗印或购买盗版自考教材行为且不及时纠正的,将影响到对该助学单位的评估等级,盗版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相应专业的助学资格,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助学单位资格。
  对盗印或购买、销售盗版教材数量特别大的助学单位相关责任人,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管理,做好服务。
  自学考试教材供应是各级招考办的工作职责,要加强管理,做好教材供应工作。各市招考办要积极主动为考生和助学单位服务。市招考办和各助学单位要严格按省招考办公布的开考课程计划,组织好各种教材及辅导资料的征订、发行工作,未经同意一律不得使用非正当渠道的有关出版社和书店推荐的自考教材及各种辅导用书,以确保考生使用正版规范的教材,保证供应的及时性、准确性,使教材供应工作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