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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3年普通中专招生录取的原则和政策

时间:2003-05-07 20:14:00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1.录取工作在省招考办统一组织下进行。
  2.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考办监督”的原则。
  3.第一批录取学校将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志愿由省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其它两批均不划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各市应按省招考办提供的分校送档单这档,省招考办按考生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100%投档,缺额时可依次按志愿顺序投档。
  4.录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5.录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原始总分加分按志愿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加5分投档。
  (2)烈士子女、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港、澳、台胞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投档。
  6.录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所报学校的调档线降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1)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宁、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降10分投档。
  (2)对非上述自治县籍从“双语”教学民族学校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录取时降5分投档。
  7.师范专业招中在考前经面试、加试合格,按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音、美加试成绩是否计入总分录取由各市确定;幼师专业招生在考前面试、加试,专业加试分数线按招生计划数的3--4倍划定;师范艺术专业、中专艺术类专业加试分数线按计划招生数2--3倍划定。录取时在进入加试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师范外语班录取新生外语单科成绩必须及格,录取双语教学方向新生的外语成绩由各市定。
  9.省朝师录取最低分不得低于当地民族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50分。如低于民族高中录取线50分之内完不成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计划部门批准后全省调剂使用。
  10.师范类专业的录取工作由各市按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组织录取工作,录取名册和录取信息标准由省统一设计,录取结束后,各师范类学校于11月下旬报省招考办备案。
  11.省内外各中等艺术学校,省、市属体育运动学校,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实行单独招生。实行单独招生的中等艺术学校的考试、录取办法按文化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文教发[1995]58号文件执行。所有实行单独招生的新生录取名册由学校负责打印,报省招考办备案,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各招生学校招生原则与办法及加试时间须在4月底前报省招考办备案,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实行单独招生的学校录取名册的格式由省统一设计。在盖章备案的同时,按省招考办统一要求上报录取统计信息软盘。
  12.各种降分政策考生只能享受一项,不可兼得。
  13.继续实行招收免试生工作(体育、艺术、师范类及五年制高职专业除外)。省内中专学校应首先招收参加中专入学考试的学生,生源不足时可招收免试生。招生对象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具有高中同等学力的社会各业劳动者。免试生于规定的时间内,持毕业证书和身份证明(户口薄或身份证)原件到招生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并填写《2003年普通中专免试生入学登记表,由招生学校对免试生录取资格进行初审后,持其毕业证书原件和《2003年普通中专免试生入学登记表》到省招考办集中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免试生审查备案工作在补录时一并办理。
  14.根据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03]73号)精神,从2003年起普通中专也可实行春季招生。实行春季招生,春季始业的,其招生对象必须是往届初、高中毕业生或具有高中同等学历者。春季招生录取办法原则上与招收免试生办法相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15.中专录取工作在其它职业学校录取工作之前进行。
  16.录取结束后,省招考办将根据各中专学校反馈的信息,向全省考生公布各学校缺额情况,各市组织考生重新填报志愿,省招考办组织集中补录。补录时各中专学校应将未报到考生档案及时退回省招考办。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17.新生入校后,学校负责对新生认真复查,如不符合入学条件或有舞弊等问题,学校有权将学生退回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