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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03-05-06 11:16:00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试 行)
辽招考办字〔2002〕233号

  为贯彻教育部考试中心中英教育测量学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英中心)《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促进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在辽宁地区的推广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英中心批准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为辽宁地区的承办机构,省招考办指定中英教育测量学术交流中心辽宁分中心(以下简称辽宁分中心)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申请开展剑桥少儿英语培训的教育机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辽宁分中心认证登记。
  三、培训机构招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该项目培训所要求的场地、设备;
  2.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有较稳定的具有上岗资格的培训教师;
  3.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培训考核。
  四、培训机构招生要求:
  1.招生简章、宣传广告须经辽宁分中心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布和实施;
  2.向家长和学生出示《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资格证书》、本班级任课教师姓名和上岗证编号;
  3.授课班级原则上以年龄段、原英语基础为划分界限,每班不得超过30人;
  4.培训机构每次招生报名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上报招生人数和所需教材及系列出版物数,以便辽宁分中心按照人数配发教材及系列出版物。
  五、辽宁分中心负责对培训机构教师进行岗前培训、考核,为合格教师颁发上岗证(上岗证有效期为二年,二年后需培训后换证)。
  六、培训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公开课,召开家长会,征得家长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七、辽宁分中心聘请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英语教师作为巡视员,对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效果进行检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培训机构根据辽宁分中心安排,参加教学观摩、教学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九、学生学完相应级别教材后,凡自愿参加考试的,由培训机构组织集体报名参加考试。
  十、辽宁分中心对培训机构进行平时与阶段相结合的检查评估,对办学规范、教学质量高的培训机构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资格。
  十一、培训机构如因某种原因停止招生或停办,须提前书面通知辽宁分中心。培训机构停止招生一年的,视为自动取消培训机构资格。
  十二、培训机构一律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下设教学点,一经发现取消其培训资格。
  十三、培训机构要经常与承办机构保持联系,如有地址、负责人等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书面通知辽宁分中心。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十五、本办法由辽宁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