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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规定

时间:2003-04-27 09:10:00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一)组织领导

      l.评卷工作是关系自学考试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为确保评卷质量,评卷工作在省招考委领导下进行,由省招考办制定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确定评卷学校,分配评卷任务,指派工作人员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各学校的评卷工作。

      2.评卷工作一般由主考学校承担。根据教考分离及交流原则,省招考办可选聘其他学校教师参加或委托其他学校承担。

    3.评卷院校要帮助省招考委严格掌握评卷成量。为了保证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承担评卷任务的学校、系要成立由校、系领导、专业指导小组成员、评卷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卷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系评卷的组织领导工作。校、系领导小组下设阅卷题组和试卷保管、调度、核分、复查等组;按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聘请学科专家1至2人为评卷顾问,对评卷业务进行指导,协助领导小组按统一规定的评分标准,掌握宽严尺度和评卷质量。

    4.评阅主观性试题必须选派能够讲授所评学科的大学教师承担,要经领导小组逐个审核同意并将名单、职称报省招考办备案。试卷保管、调度、合分等工作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不询私情的干部、教师承担。有直系亲属参加被评学科考试的教师,不能参加怦卷工作。

    (二)评分标挂和答案的修改

    为保证评卷质量,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和答案评卷。评分标准和答案有误的,按省招考办更正通知办理。评卷点发现答案和评分标准有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请示省招考办批准后,才能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答案和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修改权限是:省属命题科目由省考委批准,国家统一命题科目由国家考委批准。

    (三)阅卷给分和合分

    l、认真做好试纸评卷前,评卷领导小组或评卷顾问要向全体阅卷教师详细研究和讲解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要随机抽取若干本试卷,组织全体教师试评,通过试评统一问卷教师认识,使阅卷教师熟悉和正确掌握评分标准,统一给分尺度,减少怦卷误差,确保评卷质量,达到正确理解运用评分标准的目的。

    2、阅卷教师按题分组,每组评一题。为便于复查。每题都在给分点处显示得分多少,不扣判负分。

    3、阅卷教师要坚持“严格公正、给分准确、宽严适当、前后一致”的原则,正确地掌握评分标准。

    4、阅卷人给分后。将本题所得分数工整地写在题头得分栏内井盖章,同时将得分填在卷首对应题号的得分栏内及登分单上,阅卷教师。复查教师要在指定栏目中盖章。

    5、全部评完的试卷,由调卷组转给合分组,合分人分成两组,分别将卷首题分栏内各大题分准确累计为总分,并将总分数工整地写在试卷总分栏内及登分单上,校验总分无误后在指定栏目内签名。

6、答卷书写在非答卷纸上的部分不予评分。

    7.对在考试过程中违纪应考者的试卷和第6条以外的不按规定答卷有雷同嫌疑等异常情况的试卷,阅卷教师可照常评分,并对这些试卷进行登记,报省招考办,其成绩是否有效,由省招考办负责处理。

    (四)复查和抽查

    1.各题组1人初评后,另1人复查,及时纠正错见漏评及宽严不当的现象,复查要严肃认真,不得走过场。

    2.评卷顾问要随时对评卷教师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掌握标准宽严不一等】同题。

    3.合分组由1人初合,另1人复核,核分人首先要复核大题内若干小题的合分是否有误,再核累计总分有无错误。

    4.复查组对合完总分的试卷要逐本复查,重点复查60分左右(57?61)试卷中有无给分宽严不当的现象。经复查后的不及格试卷,全部加盖不合格章。

    5.省招考办工作人员在评卷过程中和对复查后的试卷要认真按省招考办统一要求进行抽查验收二

    6.验收的标准:
(l)没有合分错误(包括要点给分合为题分,小题给分合为大题分,大题分合为试卷总分);
(2)没有漏评试题;
(3)没有错评试题;
(4)没有不按程序和手续改动分数的情况;
(5)没有漏、错盖不合格章。在抽查中如发现某评阅科目的评卷差错率在3%以上的要退回评卷组重新复查,差错率达到   10%以上的退回重评。

    7、省招考办派出的工作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原则性强、工作认真、办事公正,本人或直系亲属中没有参加评卷院校所评学科考试。

    (五)保卫、保密和评卷纪律

    1.评卷学校向省招考办交接试卷时,必须认真点清试卷本数,并填写试卷交接单。

    2.认真填写保密号,不许抄识保密号和对外泄露评卷情况,不许查分。

    3.评卷期间,试卷要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并有2名以上保管人员昼夜值班。防止被盗、水淹、火灾等事故发生。

    4.在试卷评间前,调卷人员要逐本检查有无例装、露名的试

卷。发现后要作好记录交省招考办工作人员重新装订。

    5.试卷一律存放在试卷库内,不得在阅卷室中过夜。

    6.阅卷人员须集中在指定的阅卷室。复查室、合分室、验收室等评卷场所中进行评卷工作。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场所,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7.评卷、核分人员不得擅自拆开卷本。如确需拆凡一律交由省招考办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8.评卷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卷纪律,如发现为考生涂改试卷分数或答案等弄虚作假和利用职权构私舞弊的,要坚决追查并依据情节轻重,给责任者和评卷学校予以警告、取消评卷资格、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分。

    9.评卷学校必须确保评卷质量,如发现有随意给分,又不听劝阻和警告无效的,省招考办要及时进行处理,直至取消评卷资格。

    (六)评卷经费

    按国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省招考办在试卷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给评卷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