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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降分投档规定

时间:2003-04-26 10:42:00   作者: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录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 烈士子女;

2. 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宁、本溪、桓仁满族
   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3.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具“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

4.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录取时对从“双语”教学民族学校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 
  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5分以内的,即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 
  录取。